煤矿总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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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总工负责编制煤矿中长期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每个煤矿要求不一样,一般来说,煤矿总工程师需要:(1)15年煤矿技术工作经验,5年以上露天煤矿技术管理工作经验;(2)熟悉露天煤矿煤矿勘探、测绘、收方算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使用各类测绘软件,能够编制各类露天矿相关图纸;(3)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B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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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梦沉浮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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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无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4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人才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提升煤矿技术管理水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以下简称“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的重大意义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施“总工程师培训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纲要》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国务院通知》关于“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对于促进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切实提升煤矿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技术进步和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重要思想,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主线,以深入学习《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重点,以全面提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通过严格培训考核,尽快改变目前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状况,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2011-2013年),培训煤矿总工程师(含副总工程师及小煤矿的技术负责人,下同)10万人,到2013年底,所有煤矿总工程师全部轮训一遍。通过实施“总工程师培训工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技术过硬的煤矿专业人才队伍,使全国煤矿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提升,技术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明确培训范围,规范组织方式(一)培训范围。所有煤矿(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的总工程师。(二)组织方式。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由具有二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中央企业总部及其下一级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总部及其下一级煤矿企业、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规模其他煤矿企业、年产120万吨及以上规模井工煤矿总工程师的安全培训;省级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培训考核部门)负责其他煤矿总工程师的安全培训。四、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一)培训内容。以《手册》培训为重点,并结合各地区、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手册》解读;新出台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技术发展趋势;经验交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二)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但最长不超过80学时。(三)考核发证。培训结束后,由培训考核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证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培训考核部门、有关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总工程师培训工程”,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省级培训考核部门要建立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信息统计报送制度,每年年底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培训、考核等情况。各煤矿企业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保证本单位的所有总工程师都参加培训;同时,要抓好其他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二)强化培训管理。承担煤矿总工程师培训工作的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进行教学,认真研究培训方案,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安排业务水平高、有经验的教授和专家讲课,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要广泛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培训方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查处替学、代考等现象,严防培训走过场。(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培训考核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参加培训的情况和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教学管理和培训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积极选派总工程师参加培训,推动“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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