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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不过是错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执业兽医的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18周岁以上,我国的合法公民,遵纪守法,热爱兽医工作等,都是执业兽医师报考条件,兽医师简单来说就是给动物进行看病治疗预防的医生。”综上问题所述,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如上所示,建议执业兽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护动物健康和安全。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第二十七条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我的未来就是梦
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下面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你拿这个文件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去问一下,是否有具体办理的程序和手续,有无正式的表格,如果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以及表格,拿来填报后要单位盖章按相关程序复印或打印相关的资格和证明文件上报就行了,报了后你就耐心等着一级一级直到报到农业部批准后的那个漫长的最终结果吧!如果你当地你这样的人不多,也许真没什么人重视,也就没有什么正式的程序和表格,那你就自己写个申请报告,单位盖个章,如果单位出面写个证明并报送当地兽医主管理部门当然好,如果单位不太给力,那就只有靠自己多花点精力多跑点路了,自己到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或直接到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去争取吧,毕竟这是你的正当权利也是政策允许的,只是注意报送的资格的复印保留下来,以备没有消息下次再报一次。。。不过不希望有第二种选择,应该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是会有相应的上报渠道和及时的办理的。只是你自己要确定你是不是真的是2009年1月1日前获得的高级兽医师职称的?
奶霸痞男
兽医是指给动物进行疾病预防、诊断并治疗的医生。具体说来说,兽医是利用医学方法促进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机体与微生物和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一类工作者。主要岗位职责:1、宠物医生岗位职责:(1)针对宠物进行医学检查、书写病历、记录病案;(2)对宠物实施化验、影像、穿刺技术以及其他诊断程序,并对化验和检查报告及结果进行分析,作出诊断,确定并实施宠物医疗方案;(3)利用必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物、输氧、补充营养物质、输血、替代治疗等手段治疗宠物疾病;(4)对宠物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或转诊;(5)观察宠物术后病情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6)隔离感染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宠物,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上报疫情;(7)开展宠物疾病诊疗技术的研究。2、畜牧兽医岗位职责:(1)管理动物的日常防疫防病以及饲养管理、配种繁育;(2)从事动物的诊断,治疗,手术;(3)指导饲养员对牲畜科学饲养;(4)开展牲畜疾病以及疾病诊疗技术的研究。
年少无知当了妈年少无知当了爸
1、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2、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3、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4、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5、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6、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7、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8、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9、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