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他不要你了
生产安全培训记录:分以下资料的收集即可形成完整的记录档案:1、培训计划书;2、培训人员签订记录表;3、培训人员培训的相关照片或录像资料;4、培训人员考核现场的相关照片或录像资料;5、考核试卷整理成档;6、考核成绩记录表;7、将上述内容分别按人整理,分装成档,就是安全生产要求的培训记录一人一档。
墨染流年渲锦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能不后悔自己的决定
为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5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1
为贯彻落实市业主及总监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做好本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现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一、培训工作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生产第一的理念,全面落实市业主和总监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统筹规划,改革创新,着力完善项目的培训体系,强力推进以“三项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为重点的项目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大监管培训力度,切实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手段现代化、培训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财力支持。
二、培训工作安排
(一)、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入场、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20学时。
(二)、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分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
必须进行项目部、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
育。教育内容如下:
(l)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班组级。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
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三级教育的要求:
(1)三级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2)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3)给每一名职工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着双方签字后入册。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为、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
3、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1)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讯台期施工;
(2)节假日前后;
(3)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4)工作对象改变;
(5)工种交换;
(6)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7)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8)新进入现场等。
4、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也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对队伍培训,使安全管理进入规范化。
5、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
(l)施工现场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2)举办安全生产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3)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4)举办安全保护广播,印发安全保护简报、通报等,办安全保护黑板报、宣传栏。
(5)张挂安全保护挂图或宣传画、安全标志和标语口号。
(6)举办安全保护文艺演出、放映安全保护音像制品。
(7)组织家属做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工作。
6、班前安全活动
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流,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1)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一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的检查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各项目安全教育制度。各项目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我项目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2、检查新入施工现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现在临时劳务工多,发生伤亡事故主要的多在临时劳务工之中,因此在三级安全教育上,应把临时劳务工作为新入厂工人对待。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检查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要有具体内容,要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人手一册,除此以外,企业、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班组都要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电工、焊工、架工、机械工及起重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内容。经教育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也要进行主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也应有安全教育内容。
4、检查变换工种时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各工种工人及特殊工种工人除懂得一般安全生产知识外,尚要懂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5、检查工人对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该条是考核各工种工人掌握《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也是对各工种工人安全教育效果的检验。
6、检查我项目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年度培训。各项目应按公司规定,安排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并做好培训记录。
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2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全面提职工的安全素质,确保项目的安全顺利的竣工。
二、教育和培训的目的:
使各级人员都认识到:
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
3.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教育和培训的目标:
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提项目全员的安全意识。
三、教育和培训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劳动保护法规,劳动纪律、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个人利益的利害关系等方面教育。
2.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包括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专业安全技术和安全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3.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
4.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包括国内外、企业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学习,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并通过典型事故的剖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5.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高处作业、临边作业、机械设备、用电安全基础知识;
7.防火、防毒、防尘、防爆及紧急情况安全防患自救;
8.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四、培训时间安排:
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教育会议
五、教育地点:
项目部会议室
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3
为加强青岛地铁11标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安全管理体系高效运转,结合青岛地铁施工实际,制定本项目部20--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培训对象
1、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
2、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
3、施工一线全体参战人员。
4、涉爆人员。
二、培训组织形式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指挥部安全总监或安质部部长负责教育,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由本项目安质部负责教育,专项安全教育由相关部门进行教育。
三、培训内容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
1、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
2、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纪律。
3、重大事故教训,事故案例剖析。
(二)项目部级安全教育
1、现场施工安全知识、制度、规定及必须遵守事项。
2、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防火、消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理和应急预案。
4、防护用品的使用。
5、地铁施工安全知识。
(三)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1、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4、地铁施工安全知识。
四、培训要求
1、每位员工进场后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对员工进行岗前、工中、季节性等安全教育培训。
3、特殊工种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不合格需继续教育培训。
4、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再教育培训。 5、开展民工夜校平台,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影片。
6、全体员工经过16课时以上的安全教育后,由项目部安质部组织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颁发“上岗卡”,不合格需继续教育,合格后上岗。
五、培训资料归档
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由安质部负责统一归档管理,并及时做好台帐;其资料内容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教育签到表、安全教育人员统计表、各级安全教育资料、安全考试试卷等。
六、总结及计划
在每月、季度进行经常性的总结和反思,持续改进,严格督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年终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工作大总结,并结合实施情况,改进上课内容,做到通俗易懂,并对下年的安全教育作出计划。
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4
1、各科室管理人员的培训
⑴各科室全体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两次集中学习、考试一次。
⑵学习的目的是为提高和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⑶学习的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⑷安全生产管理的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⑸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⑹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急救处理措施。
2、施工项目部培训
⑴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每月集中培训一次,每季度考核一次,由公司安全质检科负责。
⑵培训内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⑶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⑷掌握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急救方案。
3、新工人培训
⑴公司对新工人进厂进行三级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⑵项目部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⑶班组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保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施工班组培训
⑴施工班组全体职工的培训,由各项目部负责,每周不少于2小时。
⑵利用进场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形式,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劳动纪律,各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当日工作现场危险部位,检查各工种佩戴安全劳动保护情况。
5、公司全体职工考核办法:
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考试,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等。
6、特殊职工考核办法
按特种工人工种分类,每一季度考试一次;内容包括安全施工的基本知识,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培训计划5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1x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1x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人身安全和健康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1x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1x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治标兼治本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七、做好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发牌和安装拆除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依法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特种设备的检测工作。认真抓好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拆除队伍的资质管理和拆除方案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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