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瑶医执业医师资格证

卿本佳人奈何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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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不顾身去爱一个人多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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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是人的但是也有好的只是让你碰到的几率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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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打破那层薄弱关系

和其他的医师报考时间相同。  2016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6年7月1日—7月15日,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9月24日-25日,助理医师为9月24日。  医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3月份-4月份左右,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22日9时—3月29日24时,  (2)现场报名时间:2016年3月31日—4月17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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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么爱他那么想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瑶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瑶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瑶族医药的统称,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  (二)瑶药熏浴、熨类疗法、刮推疗法、针刺疗法、针灸疗法等瑶医药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瑶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等;  (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繁殖技术,瑶药材采集、加工、炮制等技术、技艺。第三条 发展瑶医药应当遵循瑶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瑶医药理论、技术与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瑶医药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瑶医药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瑶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  每年盘王节(农历十月十六日)为自治县瑶医药文化宣传日。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瑶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每两年举办一次瑶医药学术研讨会和瑶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瑶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地区交流。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瑶医医院、综合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瑶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设瑶医诊室(馆)。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瑶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的瑶药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医疗机构依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  民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第十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和在公立瑶医院从事瑶医药执业十年以上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  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瑶医医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第十三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瑶医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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