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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失他心
根据辽宁人事考试网2023年6月考试计划安排得知,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6月3日、4日。考生可以提前备考,认真准备考试。
2023年辽宁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为6月3日-4日。
6月3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4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常从每年的2-3月份左右开始,主要报考阶段集中在3-4月份。预计今年辽宁二建也是这个时间报考。
二级建造师报名是各省单独组织,所以不同省份具体的报名时间有所不同,考生需要及时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人事考试网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的相关报名通知。
辽宁二级建造师不难考。辽宁属于二建通过率中上游的省份之一:吉林、黑龙江、辽宁、陕西等,通过率15%-16%左右。
二建考试整体来说难度不大,在建工类的考试中二建考试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但是对于零基础的考生来说也要做好合理的备考计划,认真备考,否则也不太容易通过。
二级建造师考试分为三个科目,分别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实务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矿业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等内容,可以在下面预留相关信息,将为您提供二建报名时间、准考证打印、考试时间、查分时间等更多有用信息!
奴颜
辽宁省二建报名时间2023年考试时间是3月20日9:00-3月29日24:00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住建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
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
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
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一生狗缘旺
沈阳二建考试时间:2023年6月3日-4日。
拓展资料:
1、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00至6月3日24:00,届时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
2、应试人员须在每场考试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学校。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应试人员入场。考试开始后12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3、请持纸质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进入考场。必带的文具有: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4、本考试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关闭闹铃和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提示:各类智能手表手环等智能穿戴设备属于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严禁带入座位。不得在准考证上记录考试试题或答案等信息。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5、应试人员自愿佩戴口罩参考,不得影响身份核查。配合安检人员做好安检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原件放置课桌上,以便核验。
6、要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考试中,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严防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7、进入考场后,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安排,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
如违反考试纪律,事实认定清楚,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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