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现在还有执业印章吗

心中有座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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辗转温暖辗转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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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2月1日起,建委将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建造师印章。一建证书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一级建造师取消了执业印章发放,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需要印章的现在是建造师自己去刻章,自行承担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已执行10年的《注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贵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到期之后不可以再使用了。到期之后仍继续使用那就是非法使用,查到了要接收处罚的。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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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唯我不败日落西方唯我独尊

2019年起政府不再发放一级建造师印章,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一级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业印章的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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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深拥

必须领。2022年一建是必须要领执业印章的,根据查询最新资料显示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并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电子证书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审批、项目管理、行业监督等环节。1、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开展延续注册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实行电子证书。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 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 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二)开展延续注册。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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