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比例

我不会挽留企图离开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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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情人现实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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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有能力完全可以!这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04-07 09:45:02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精神,现就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二、主要内容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加强机构的设置规划与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国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保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加强人员的准入与执业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暂时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村卫生室人员,按照《条例》有关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办法。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行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选择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村卫生室负责人。(三)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乡镇卫生院要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四)加强药械管理。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内增补的非目录药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禁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五)加强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正确财务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六)加强绩效考核。要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用制,并在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的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三、完善组织领导各地在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及时总结一体化管理经验,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好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同发展,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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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无力拥抱你

你闹呢,医生能和教师比吗?教师一开学,光收礼,顶一两年的工资了,一个月还开3—4千,乡村医生谁给送啊,还一个月能开多少,谁给你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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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依法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政府办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收入水平与管理考核联动机制,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四)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第六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具备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具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以及乡村医生证书或者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分别发给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或者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办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选任制度,优先选任已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专业医务人员。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规定与当地政府办村卫生室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履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协助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配合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及时报告所在村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四)使用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壮瑶等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数量、农村居民人口数、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乡村医生。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不足一千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乡村医生。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区域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乡镇卫生院组建的家庭医生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免费参加规定的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对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  对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考核,还应当对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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