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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报流程申请:(1)个人登录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在系统中上报企业。(2)企业登录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在系统中上报各市主管部门并打印申请表。受理:个人或企业到各市主管部门提交纸质书面材料及有关原件,各市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原件,材料齐全的,收下材料,退还身份证等原件;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可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查询业务申报状态,状态可显示为:地市审核中、地市拒绝、省级审核中、省级批准、省级拒绝等。获取审批决定:个人或企业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查询状态为“省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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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发或更换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近期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的原资格证(登报内容:姓名、证书名称、专业、级别、发证时间及证书编号) ②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更换)登记表》一式二份 ③个人补发证书申请书(将遗失的原因、过程详细的书写出来,申请人亲笔签名) ④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及已存入个人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 ⑤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一张 带齐上述材料到属地人事考试机构登记,由属地考试机构将所收资料上报省人事考试局(省直单位直接将材料交到省人事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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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丢失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当事人应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一寸蓝底或红底的证件照一张、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于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补办执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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