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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口血还在流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参考信息: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少来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要掌握如何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色花玻璃心
【导读】2020年各省二建的报名时间正在陆续公布中,同学们在关注报名信息的同时也应该抓紧时间复习备考。二建《法律法规》这一考试科目中有许多关于数字的重要考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期限。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产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自然人的著作权期限是终生加死后50年;合同作品的期限是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第二、施工许可证。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四、注册管理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数量须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第六、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七、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后7日内,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第八、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十、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起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建《法律法规》科目数字记忆考点,在学习过程中,归纳总结是十分重要的,这个过程不仅可以让大家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还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记忆知识点,各位同学也可以此为例,整理其他的知识点,这样学习起来效果一定会更好!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考点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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