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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安慰
严格意义上来讲:建造师资质证书,是用来给本人从事该业务的官方证明文件。因此,它只限于本人求职或从事该职业使用,如不是本人所用,以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讲,它就构成了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为此出现责任事故,出让该资质证的当事人不仅要对其行为付出经济损害的赔偿,同时也要为这引起的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资质证的颁发使用条件来看,一开始它就届定了“挂靠”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法律不可能承认其所谓合同的一切合法存在。当然,现实当中很多人没有取得这种资质却依然在进行相应的建造业务,其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就是使用这种“挂靠”的方式来获取行政审批的“形式审察”程序而达到手续条件的……而这种方法,以形式要件的存在来讲,它是合理的——但,关键的,是以后你得为以此登记所签发的业务文件负责进行审核。若不是这样,而出现责任事故,你就得为此付出沉重的“无因管理”经济或刑事连代责任了!!所以,这“挂靠合同”的如何使用,法律已宣告它“违法”,但实际上社会中却大有人使用或应用,一切关系或存在,就完全看你个人是如何操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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