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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回梦
申请注册流程如下:一、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注册申请。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或本省建设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三、初始注册:凡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拓展资料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六)凡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没有个人信息的注册人员,应当提交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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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流程:(和二级的注册基本相同 。因为您没有说是哪个省的所以一级为标准来注册就可以的 )一、申请表原件 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一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校名称与学历证书一致;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签发时间与执业资格证书一致;申请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齐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交正反两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应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提交证书编号页、照片页。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所学专业满足注册专业要求,详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五.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为避免在审查过程中劳动合同过期,提交的劳动合同应满足半年以上的有效期,企业盖章处应为企业公章(非合同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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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流程”介绍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6、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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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下面是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操作流程:方法步骤一、初始注册(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变更注册(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执业企业变更的;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四、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五、注销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六、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七、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八、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九、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五)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七)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八)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九)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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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跪地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三、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四、注册审核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扩展资料:其他规定: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2、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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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表原件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表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一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校名称与学历证书一致;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执业资格证书编号、签发时间与执业资格证书一致;申请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齐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提交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增加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交正反两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应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提交证书编号页、照片页。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所学专业满足注册专业要求,详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五.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避免在审查过程中劳动合同过期,提交的劳动合同应满足半年以上的有效期,企业盖章处应为企业公章(非合同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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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二级建造师证书后大家首要进行的就是找一家企业进行注册,首先来说初始注册,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执业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进行过任何注册的,第一次注册即为初始注册。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初始注册《蜗牛市政》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细则初始注册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所需资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受理程序: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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