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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的想去逃避些什么
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书面向建造师注册单位核实劳动关系情况。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收到函件后配合办理,则业务办结;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有反对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要求建造师补充资料;如建造师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则予以强制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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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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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三条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资料拓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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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流程如下: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 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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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证书注销之后重新注册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前一家的二建执业资格已经注销,就可以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其前提就是上一家的注销手续必须办理结束。重新注册提交的材料同第一次一样,有以下内容:1、本人签字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基本信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社保证明;4、证书超过三年是否有做过继续教育的合格证书及复印件。为把握起见,在重新寻找下一家注册之前,一定要很好了解该公司的企业资质,规模,营业范围,最好双方经过谈判拿出一个适合双方利益的协议或合同,其目的就是保护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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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证注销流程:由企业单位登陆企业资质管理页面,申请待注销的人员证书注销,分别在个人界面和企业界面申请注销,并打印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企业意见中签字盖章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审查,审查人签字并盖章;将审查后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及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印章送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科室,备案注销,时间一般在40天左右。拓展资料: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参考资料:住建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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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销流程可参考以下流程:1、由企业单位登陆企业资质管理页面,申请待注销的人员证书注销,分别在个人界面和企业界面申请注销,并打印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名,企业意见中签字盖章;2、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审查,审查人签字并盖章;3、将审查后的表格及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印章送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科室,备案注销,时间一般在4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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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注册提交: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基本信息》;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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