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6
浏览数
11698
太过漫长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的市场价值 1、执业药师的工作领域 执业药师不仅应是合理用知识的宣传者、物不良反应信息的监测者,还是面向大众的学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1)凡从事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2) 实施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和甲类非处方资格的零售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3)跨地域连锁经营的品零售连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4)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品零售必须配备执业药师;(5)通过GSP认证的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6)通过GMP认证的品生产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7)县级以上医疗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执业药师的市场需求 国家食品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到2005年12月31日前,我国要基本实现处方凭处方购买,在执业药师,医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届时,达不到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店,从2006年起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和乙类非处方,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品零售市场对执业药师的需求将急剧升温。 近年来,我国执业药师数量已经得到了大幅度增长,到2004年,其数量已经达到多人。然而,目前我国医生产数量已经达到6000多家,一级以上有17764家(全部,包括个体诊所等达到28万家);品有2万余家,店有20多万家。即使按照一家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进行计算,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的缺口依然非常巨大。 从就业方面来讲,执业药师是学技术人员渴望得到的任职资格;从专业技术职称方面来讲,执业药师也同样是学工作者期望的目标,尤其是走出大学校们不久的年轻人。总之,不论从就业、待遇还是从学术水平方面来说,执业药师是学技术人员渴望得到的任职资格。
硬咽
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都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2013年6月1日起执行,药店药房要配置2名执业药师,达不到配置要求的药店必需停止药品销售。也就是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都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如有疑问,欢迎到国家医学考试服务中心提问。
北岸初晴南湘日落
质管部工作职责 1、在质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实施公司GSP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公司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4、负责组织起草公司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5、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6、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7、负责药品质量查询、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8、负责药品的验收工作; 9、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接受公司内有关部门关于质量、技术问题的咨询; 10、负责规范公司原始记录、质量台帐等,建立各种质量档案; 11、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审核以及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12、负责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工作; 13、协助行政办公室开展对公司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4、负责设施设备的每年定期送检,资料保存存档 112页 仓储部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的工作; 2、凭有效合法凭证收发药品,按批正确记载药品进、出、存动态,保证帐、货、卡相符; 3、在养护员指导下控制好仓库的温湿度,并定时记录; 4、严格按药品分类原则分区存放,按药品外包装或标志要求,规范操作,保持库区整洁,做好“五防”措施; 5、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设置有效期药品一览表,严格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和近效期药品的催销报告制度; 6、加强药品出库验发工作,依据出库票据与实货逐项严格核对,检查包装完好状况,防止出库差错; 7、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暂停发货,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复查; 8、及时上报质量信息的反馈工作; 9、针对运送药品的性能,包装条件和运送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变质、破损和混淆; 10、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的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酷爆你
药师证是一种职业资格准入证,只有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才具有调配处方、配药的资格。因此有药师证可以在药店、药企或者医院药房工作,薪资待遇属于中等水平。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由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及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屈申叶刘丽虹情侣头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