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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断桥
作为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挂证确有限制性规定,但这个限制性规定既是对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也是对执业药师的限制性规定,单挂证带来的后果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到底应该有企业负责还是执业药师本人负,却没有明确。因此在企业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质量处罚,都是有企业来承担。因此这也是为何质量负责人挂证普遍的原因。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因为执业药师到底应该负有什么样的质量责任乃至义务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叫处罚规定,也就是我们吵吵了很多年的执业药师法,所以执业药师挂证的尴尬局面还会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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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申少铁)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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