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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少年少年梦
体检要求,你可以参考看看新生报考教师资格证的体检乙肝携带者都可以报考,只要不是活动期应该没有影响。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5(3)。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能深拥就别推开
体检是入职前最后一道门槛,会查到乙肝肝功能转氨酶偏高,血压偏高,心电图不合格,胸透肺结核,艾滋,梅毒,视力不够,等等,导致体检不达标,一直以来,我们以信誉至上、诚信为本为口号,红太阳体检搞定了数万人的体检问题,只要你找到红太阳体检,我们会根据你的自身情况,给你量身定制体检方案,必要时候,关系直接修改
三生三世伴君行
想要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教师资格全部考试和检测,如果体检不合格,将不能通过教师 资格认定,进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其实不只是体检不合格不能通过,思想品德鉴定 不合格同样不能通过认定。 参加教师资格证报名考试在通过笔试、面试、普通话之后,申请认定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前一步 是进行体检,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人体检不合格?有哪些病的人通不过体检?列举如下: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 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 血吸虫病。 3、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 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 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 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 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 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 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 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 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 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 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5、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五、附加检查项目。 1、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2、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