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师资格证如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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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气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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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凡已有或准备取得大专学历的考生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详见各地要求) 报考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2)学历条件 《教师法》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教育教学能力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资格分类与学历条件 教师资格共有七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①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可以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②具备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可以申报: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③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 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可以申报: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报考地点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考试时间 由于教师职业要求在教学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根据《教师法》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各地时间不同。普通话水平除了另有规定的高校教师外,申请认定其他类教师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具备能力才能过关 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是否适合做教师是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为人师表,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等内容都是准备执教的人应当具备的素养。为此,鉴定要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门进行面试(答辩)、试讲和心理测试。 教师资格全国通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负印制,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除了另有规定的高校教师外,申请认定其他类教师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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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关河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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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泪

时间我忘记了,我是前几年考取的假如你是师范专业的话,就不用考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就直接交钱就可以办理了我以前不是师范专业的,上面说的那些都考了,去了近2000元,我是2002年考,也是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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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曾后悔过

当你参加了某个层次(如中学)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师范专业免考),普通话测试达标,即可向教育教师管理部门(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申请认定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了。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后还要组织专家对你进行面试(主要形式是说课)合格后才发给网上可查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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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寒暄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教师证: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新(拟)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本专科毕业生);已获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1)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学组织实施能力,教育管理学生能力等;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说明:其中对于幼教,上海由于幼教比较缺乏,去年还对于那些非幼教专业学历的人员进行为期3-4个月的培训来择优录用) 附:普通话考试指南—— 会定期进行普通话考试,考试地点:陕西北路500号 普通话测试中心 具体联系电话为:62558388 二,如果你不是师范类的人员,那么还得通过以下考试: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规定,上海有关部门提出,凡2002年进入教师队伍的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和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其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教育方法概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有关考试的信息: 资格认定办公室每年都会举行培训班的,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 咨询电话:62523047 二,如果你具备了以上条件和通过了普通话考试和教育学方面的考试,该如何申请呢——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材料并拍摄数码照。 2004年领表时间:春季 3月1日~3月10日;秋季 9月1日~9月10日(看来这次只能等到9月份了)。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参见填表说明,其中备注栏应注明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请写明已取得过的资格种类和证书编号。申请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思想品德鉴定表》1-3行由本人填写,4-11行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为瑞金医院(地址:瑞金二路197号,体检接待时间:周二、四、六,上午8点至11点,周五下午1点半至3点半)。应届毕业生可以由毕业生体检代替。 ◎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004年递交材料时间:春季 3月11日~3月25日;秋季 9月11日~9月25日。 ●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原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提供拟聘高校出具的证明。 ● 在正式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的同时交纳教师资格认定费220元。另再交两张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领表和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30,周日不受理;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点在延安西路900号三楼。 ◎ 材料齐全,初审通过,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经认定机构认定通过,发出认定通知。届时凭认定通知、身份证、交费收据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并交《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信息: 测试的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 高等学校分别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学科专家测评小组,每个测评小组一般为3-5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测试,具体测试管理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测试方式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申请者需参加教育方法概论或高等教育方法概论课程考试,参加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教学实施,掌握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法等能力,讲解、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申请者首先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最后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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