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未在执业地点注册

天长地久有时尽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4760

首页> 医学> 医师执业未在执业地点注册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风流多娇

已采纳

不需要重新考。注册时间过期了,应该参加专业培训,然后申请注册。

168评论

祸水三千

法律分析:《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9条分别明确了与行医有关的法律责任内容。从涉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第37条所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执业活动中”,说明行政法规确定的这类人员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因此,是指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该条文内容主要明确了关于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区行医、在未经许可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到非注册许可的医疗机构行医等。由于此类行为主体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在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9评论

情场野汉子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了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据此,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超“专业范围”执业的认定1、一般只能以一个专业注册执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2、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个专业注册执业。其一: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其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公共卫生医师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3、在计划生育机构的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4、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N2超“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执业地点规定,目前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会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都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制。1、多点执业制度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2)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 多个其他机构(备案)。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2、外出会诊制度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外出会诊规定》”)第 2 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和注意事项:第一,经患方同意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外出会诊规定》第 4 条)。这里的“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第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外出会诊规定》第 5 条)第三,本医疗机构同意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出会诊规定》第 7 条)四,外出会诊的“禁止性”规定《外出会诊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