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联体医师可以互相执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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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他连上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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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开展市属医院紧密型儿科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由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两所核心医院牵头,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朝阳医院3家成员医院参与。试点时间为2018年-2019年,将于下月底启动。这意味着除了两家儿科专科医院外,更多的三甲医院也将得以共享知名儿科专家、儿科院内制剂,提高儿科诊疗水平。医联体是均衡医疗资源、实现医疗人才和患者合理流动的重要载体。医联体存在紧密、松散等多种形式,不同的医联体具有不同的优势,因此在功能和作用上不能简单进行比较。但可以肯定的是,几乎所有的医联体形势都面临共同的难题。比如,服务理念、方式、流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医联体之间难以平顺联通。诊疗方案不同,医疗技术指导就会形成冲突;操作规范不同,就可能各说各话、各办各事。有些医联体成员之间连检验报告采取的计量单位都不同,在诊疗过程中还要进行单位换算,甚至需要让患者重新做检查,导致技术交流存在障碍。更重要和更普遍的一个困扰是人才流动困难。当前,人才流动最为频繁和便捷的医联体,也多采取临时下派、定期坐诊等方式,随意性大,难以持续,无法形成常态。在此语境下,北京试点的紧密型儿科医联体,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形成了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消除了以往阻碍医联体互动的技术障碍,连不同成员医院之间的私密制剂也拿出来共享,实现了技术与管理的融合,效果值得期待。更有价值的共享,则是名医资源。在共享机制之下,找“B超神探”贾立群做B超,可以不到他所在的北京儿童医院,找知名皮肤科专家刘晓雁看病,也可以不在儿研所,许多儿科方面的名医,不仅要到所在医院坐诊,在其他医联体成员单位也设有工作室,名医资源不再属于一家医疗机构,而是由医联体全体成员单位所共有。共享名医为医联体注入源头活水,不仅可以提升成员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的技术水平,更能让民众实现在家门口看名医的愿望。当然,这种形式在实施过程中会不会遇到在当前还难以预见的问题,也有待观察,毕竟这些名医仍然隶属于某一家医疗机构身份未变,虽然可以到医联体内不同的医疗机构执业,但心里难免会有主次之分。共享名医,无疑让医联体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更进一步的措施,则是打破公立医院的编制藩篱,让名医流动更加没有顾虑。甚至不妨让名医直接注册在医联体,不再归属于哪家具体的医疗机构,让他们能够在医联体内多点执业,根据医联体成员单位的不同需要,实现自由和有序地流动。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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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我像她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了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据此,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超“专业范围”执业的认定1、一般只能以一个专业注册执业。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2、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个专业注册执业。其一: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其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公共卫生医师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3、在计划生育机构的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4、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N2超“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执业地点规定,目前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会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都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制。1、多点执业制度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2)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 多个其他机构(备案)。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2、外出会诊制度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外出会诊规定》”)第 2 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和注意事项:第一,经患方同意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外出会诊规定》第 4 条)。这里的“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第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外出会诊规定》第 5 条)第三,本医疗机构同意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出会诊规定》第 7 条)四,外出会诊的“禁止性”规定《外出会诊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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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逞强

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前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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