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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心碎的躲藏
2020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入口及时间 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时间:2020年4月7日——2021年2月28日 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时间:2020年4月7日——2021年3月31日 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入口:中国药师协会官方网站 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 (一)公需科目学习方式 自2020年5月1日起,统一在人社部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执业药师公需平台或手机客户端免费学习,考核合格,授予学分。 (二)专业科目学习方式 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考核合格,授予学分,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1、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 2、省级(执业)药师协会或药监部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 3、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4、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特殊政策 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定点医院)的执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要求: 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 (一)公需科目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 (二)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 在线考核合格后,授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20学分,学分证明自行下载保存或打印,此学分全国范围内有效。
我是科比你是铅比
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书,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下一年度同期领取,河南开封地区规定,逾期未领取证书的考生,可在每年3-6月份前去补领。具体情况查看当地通知。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考试的相关要求规定:1、领证时,提前将身份证取出,以备查验;领证签字表上的姓名,根据姓氏的首字母,按拼音的顺序排列。2、证书必须由证书持有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如需代领,代领人必须带本人身份证和证书持有人身份证原件方可领取。其余如单位介绍信、委托书等均不可领取。以上内容参考 河北药师网-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员继续教育
一舞弄清影一夕尽胜寒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效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
久治不愈的伤
【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保障执业药师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素质。【适用对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用本办法。执业药师应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与注册的关系】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执业药师申请注册,须向注册机构提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内容分类】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执业药师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中国药师协会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中国药师协会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不收取费用。【专业科目内容】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三)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四)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执业药师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费用可采取国家、单位、个人承担等方式,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时学分】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公需科目每年累计10学分,专业科目每年累计20学分。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专业科目示范性网络培训,经考核合格,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执业药师参加省级药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以上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学分登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号、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形式、施教机构、学分等信息。【特殊政策】参加援疆、援藏、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30日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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