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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掌心没有关于你的纹路
可以参照下面项目填报说明填报。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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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悲伤唯美的泪痕
1.南京公司首先要考虑的是,该分公司是不是属于国税发[2008]28号文中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对此国税函[2009]221号文作出了明确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若南京分公司属于文件所述二级分支,则需由北京总公司出具有效证明(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其后由总公司按各公司营业收入35%、人员工资35%、资产总额30%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配,你南京分公司只需先在税务局办理二级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后,每季度拿着总公司出具的分配表按总机构分配的税款申报预缴就可以了。年报由总公司汇总核算申报,因此会要求你出具在南京缴税的证明单据。由于此时南京分公司为二级分支,因此其亏损、盈利都是由总机构统一反映的,在所得税申报上南京公司是无法反映出来的。简言之,此时,分公司只承担按北京公司出具的分配表进行所得税季度申报预缴的义务。3.若南京分公司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要求,则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申报。包括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均由自己按会计准则要求核算,按所得税法及条例要求进行纳税调后,自行申报缴纳,而与总公司盈利还是亏损无关。南京公司只能弥补南京公司自己这一部分以前年度的亏损。南京公司的亏损、赢利也不影响北京总公司的所得税申报。至于补亏是否要中介鉴证,总局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会按企业类型及弥补亏损的金额来确定,但每年会有变动,因此到年报时按税务机关当年的要求报送即可。具体计算及细节需详细了解请参考 国税发[2008]28号文 国税函[2009]221号文
若有似无的小矜持若有似无的小霸气
1、分公司财务报表、明细账2、没有收入也是正常按季申报,只不过报表上收入一栏为0而已。3、正常有利润是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是税有三个标准:营业收入、工资工资、资产总额公式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是税=*(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4、以前年度亏损的需经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根据事务所鉴证报告上确认的亏损额度,在下年才能弥补,不能自行弥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