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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事我了然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扩展资料: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
余温梦依旧
截止2019年4月,中税协考试部主任黄宏斌介绍,自1998年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施行以来,20年间,累计约267万人次报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约17万人取得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提供涉税服务的人员约为200万,但是具有职业资格和职称的专业人员约为10万人,占比不到10%。尤其是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压缩了代理记账、申报等低端业务的发展空间,但是咨询、顾问、策划、国际税收等高端业务需求大增。目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不足5万人。
南风北至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2)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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