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1的孤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2017年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现将相关报考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二)《税法(一)》、《税法(二)》章节内容部分调整。国际税法内容由《税法(一)》调整到《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内容由《税法(二)》调整到《税法(一)》。(三)《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二、考试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可报名,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再修改个人信息,上传证书电子图片。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三、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09:00至6月20日18:00止。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2017年8月1日09:00至8月10日18:00止为补报名时间。四、考试报名程序(一)报名人员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登录“”。(二)填报报名信息。(1)新考生报名,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电子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选定报考科目。(2)老考生报名,即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使用原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动,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三)支付考试费。每科次考试费¥98元。系统提供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四)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流程人员,可补报;已完成报名考生,如有调整、变更需求,可调换科目、调换考试城市。五、免试申请与审核(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二)免试申请程序。1.申请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09:00至6月5日18:00止。2.申请方式: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栏目,如实填写本人与免试条件相符的信息,并同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3.免试审核采用网上初审和证书申领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材料不实或与申请信息不符,后果自负。2017年6月10日18:00前公布网上初审结果。六、考试时间(一)每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二)考试时间2017年11月11日-12日:11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11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11日下午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12日上午9:00-11:30 财务与会计12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七、考试方式五个科目考试均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以及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八、考试城市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以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九、考试用书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定于5月中旬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中订购,或通过正规电商渠道购买。十、准考证打印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7年11月1日09:00至11月12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十一、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一)答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按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分别顺延至2017、2018年度。十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十三、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3张、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十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1)2017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四条第一项除外)。十五、其他事项(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四)报名期间考试问题咨询方式:1.查询报名系统相关栏目信息;2.咨询报名系统在线客服;(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考生应谨慎登录其他网站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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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如何报名?想要报名税务师考试,要如何报名?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报名时,应该如何选择报考科目?跟着高顿小编来看看吧!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税务师考试如何报名?
1.登录考试报名系统首页,完成实名信息注册。
2.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填写。
包含用户名、证件号码、密码、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如遇密码丢失等情况,可以通过注册时的手机号码或邮箱找回,切勿将密码泄露给他人。更多详情请点击:
3.进入报名页面后,点击“我要报名”。
在阅读完报名须知后,按规定进行信息填写。新考生需上传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要求为: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
4.选择地区和考试科目,点击提交。
税务师考试报考科目不限制数量,在报名期间,可以修改考试科目。税务师考试地区也已公布,考生可以看看自己所在的城市是否被设为考区。
5.完成缴费。
弹出“报名信息确认”文本框,确认好报名信息并缴费,缴费完成后就报名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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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那就看上面管的严不严啦 这就是官不究 民不查的事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有哪些纪律规定 大专毕业满六年就可以报考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经济师cne163论坛 5.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6.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2]主治医师资格考试药士资格考试药师资格考试主管药师资格考试护士资格考试护师资格考试主管护师资格考试临床检验资格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8.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