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话多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为了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设,提高税务代理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等有关税务代理的规定,结合新疆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制定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第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要符合《公司法》和行业准入有关规定;要制定符合《公司法》、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章程,执业注册税务师要达到规定的人数;事务所内部应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互相协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法》和本所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应按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实行民主管理和决策。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领导班子要思想、业务水平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公正廉洁。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并发挥其作用。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使用人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思想、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达到80%以上;要重视后续教育,有人负责此项工作,执业人员后续教育要达到中税协规定的要求,要建立执业人员后续教育档案。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税务代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或制定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学习、执业质量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目标管理等制度。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要制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考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奖罚分明。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遵守税务代理行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必须坚持依法代理、自愿委托、独立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税务代理执业原则。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要诚信为委托人服务,坚持代理户回访制度,听取纳税人对税务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税务代理报告三级审核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职业风险。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协议、代理计划、工作底稿、代理报告、业务档案要严谨、规范、完整,要符合规定和要求。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要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税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同行平等协作,公平竞争,树立税务代理行业的良好形象。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要如实反映税务代理业务收入情况,不得以任何手段隐瞒业务收入,事务所所属的业务分部的业务收入必须纳入本所的统一核算,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行业管理机构真实上报财务会计报表;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会员)要严格执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员会费。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规定的基金和费用;建立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按规定交纳员工社会保险基金,做到多劳多得和激励执业人员勤奋工作的积极性。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要广泛宣传税务代理,积极参加税务代理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经常请示,汇报工作,沟通情况,积极争取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的支持。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要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领导、监管和检查。
换了短裙
注册税务师应该遵循的规则: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爱够真吗情够深吗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我国自1996年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但目前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