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徑幽深
(四)日常管理
1.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2.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规定计算分摊和缴纳。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一)相关概念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境外中资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条件(P146新增)和需要提供的资料(P146)。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三)税务登记管理
(四)账簿凭证管理
(五)申报征收管理
(六)特定事项管理:注意教材中时间的规定。
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1.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略)
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梦深似骨
01 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无疑是税务师持证人需求最大、最迫切的雇主。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02咨询公司在咨询公司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通过分析数据,给出具体的方案。03国有大中型企业税务师除了维护税法尊严,还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中对税务师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尤其对税务师持证人非常重视,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拥有税务师证书能在企业内部增加晋升的砝码。04 税务机关许多公务员岗位,指定财会类专业优先报考。通过税务师考试的税务干部,可与注会、司法人才一样,进入各级税务机关人才库中。不仅如此,税务师职业资格还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时的优先条件。如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可以在政府税务部门从事纳税征管和稽查等工作。
君生我亦生君死我亦死
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全速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要在大企业税收“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等风险闭环管理流程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快制定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全面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如何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就成为我们基层地税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一是要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体系。目前,对于税务部门如何强化大企业税收监管尚未提出统一、规范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特别是对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对象确立、涉税信息的收集比对和税务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等重要环节缺乏具体的执行办法,使得基层税务部门在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反馈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鉴于此,我们在实践工作中,要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反馈等环节进行有机衔接,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税务部门和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依托“金三”风险管理系统,健全税收风险识别模型,进一步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工作效率。二是要加快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相对健全,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复杂多样,普遍都聘请知名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做税收筹划,企业内部也都配备了专业素养较高的财会税务人才来应对税收风险。鉴于此,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讲,税收风险应对力量就相对比较薄弱,管理模式也相对比较落后,急需探索出一套专门针对大企业特点的税收风险应对管理模式。在这方面,我们需要打破传统的内部机构职能设置界限,组建专业化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形成机构集中整合、业务统筹归口、人才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要选拔培养征管、税政、稽查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汇集业务骨干,充实到风险管理团队中去,根据人员专业素养和特长进行团队共同应对作业;另一方面,对于重大风险应对事项,通过业务归口集体审议研判的方式进行风险应对管理。三是要构建大企业税收数据分析利用机制。目前,税务部门与外部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正在着手建立,税务部门对于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尚没有有效机制做有力支撑,同时对于税务系统内部各信息系统之间的大量税收信息数据也不能真正做到高效共享。大企业机构设置复杂,机构有时分散在不同税务部门管理,这些不同的税务部门也无法完全实现对大企业集团整体税收信息数据的共享利用。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畅通内外部涉税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机制,对内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利用;对外依托政府综合治税信息保障体系,充分获取和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识别能力,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管理质量和水平。此外,还应借助互联网,通过信息化手段,在网络上广泛搜索收集大企业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采集的广度和实效性。
感情老手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各级地税部门在税源管理上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税收风险管理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手段。提高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认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对调整征管模式、转变征管方式、优化征管力量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省局确定了税收风险管理“由点到线,逐点规范,由线到面,全面覆盖,由面到体,整体优化”的工作思路,以数据质量、业务规范、纳税遵从、堵塞增收为重点,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识到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已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更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突破点和抓手。税收征管应在规范和精细上下功夫。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我们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规范税收执法、严肃执法程序。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掌握新修订的《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版)》,并加以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实际当中,以规范我们的税收征管行为。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将工作做细、做实,管理留有轨迹、征收留有痕迹,税收管理只有规范、精细,才会将风险降到最低。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税收管理风险最低化。进一步完善与国税部门的协作机制,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委托代征等方式,统筹办税资源,加强执法协作,确保地方税收与增值税同征同管,堵漏防流。加快国、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整合征管数据,实现管理协同、征管互助和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畅、融合不紧、抓手缺失等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税源建设、收入规模、预测分析、征管成效及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国税、银行、财政、国土、城建、公安等职能部门的交流沟通,争取部门支持。税收风险管理与绩效管理挂钩。税务系统绩效管理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强化执行为着力点,以持续改进、提高效能为落脚点,根据税收改革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各种绩效考核指标,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作为营改增后征管模式的导向应补充到绩效考核指标中,以强化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和督查,促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