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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属于负债类科目。“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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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以下文件规定计算提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本年度负担的保险费×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本年度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本年度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税务师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签订保险合同后1个月之内,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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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协字〔1994〕第123号)第十条第十五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该核算办法规定:“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请问,我所根据业务收入计提的职业风险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从会计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事务所必须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因此,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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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但各地提取的规定可能不一样。《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取执业风险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