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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顺利通过2022年税务师的考试,就要坚持每天学习,高效利用时间,今天,高顿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一下《税法一》关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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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概述
概念: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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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
3.有较强的涉外性。
关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携带人、邮运进境收件人、邮运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
解释1: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解释2:关税是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货品不征税。
解释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按“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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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新教材变化挺大的。比如:2020年税务师税二教材正文部分共418页(新增20页),相比较2019年教材而言,2020年教材整体变动达45%!主要体现在:前三章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小税种除了耕地占用税按照新法重新改编,其他预计无实质性变化的章节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有调整。新教材主要变化在于以下几点:1.企业所得税中新增了多处税收优惠的规定及疫情期间的新规定。2.个人所得税的结构进行了调整,补充了疫情期间的新规定。3.国际税收章节新增营业利润的概念、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的内容,新增了非居民纳税人和协定待退的解释,删除了税收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纳税时报送资料、税收征管互助等非重点内容。4.其他小税种根据新规定也作部分补充修订,删除了过时政策,新增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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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区别: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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