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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溪风月沉一世韶光等
涉税鉴证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依委托,对鉴证材料实施必要的鉴证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证明委托鉴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行为和过程。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
眉带笑
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扩展资料
涉税鉴证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定实施鉴证,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鉴证中发现的问题,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未履行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就出具鉴证报告;
(三)未实施质量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鉴证工作底稿;
(四)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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