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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初阳给我阳光
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小组”发布了专门的声明,引导大家正确解读这一事件:取消注税资格许可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其实,早在2012年,国务院就针对取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许可的事项进行了调研,这一次国务院是按照决议取消了没有立法支持的一系列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而已。目前,国税总局和中税协正在积极推进立法,抓紧修法。早在6、7月份就专门成立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小组”并召开了相关的会议,为注册税务师未来的发展确立法律依据。相信经过官方的努力,相关的立法会很快通过,也许被取消的注册税务师资格认证会咸鱼翻生的。目前看来,无非有两种情况:一、税务总局和中税协迅速立法修法成功,注册税务师考试重新取得职业资格许可。维持和加强与从前一样的行业地位。二、税务总局和中税协迅速立法修法延缓,注册税务师考试暂时延续水平评价类考试。过渡一段时间,重新取得职业资格许可。两种情况,其实一个是最终目标,一个是阶段性的过渡。对于广大考生来说,不会有任何影响。当然,国家政策不敢妄言,进一步的情况,还需要政策明晰才能做出判断。不管上层如何改革,学员们最关心永远都是那么几个问题:取消注册税务师,那注册税务师考试以后到底会变成什么样?注册税务师考试应该不会有变化。1,只不过注册税务师由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暂时变成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现在只是人事部取消了注税,但考试并没有停止,明年一样有这个考试,只是换了个组织者而已,可能变成中税协和国家税务总局了。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地位,考了一半的考生怎么办?正如中税协的官方公告所言,注税考试并没有取消,所以考生还是要继续考试。只是证书由准入类资格证书暂时变成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无论是哪种考试,注册税务师的行业地位都是不会动摇的。作为行业内最重要的职位考试,主管部门不会轻率也不敢轻率。退一步来讲,即使真的明年的注税考试有什么颠覆性的变化,国家也会提前考虑到这些考生的情况,拿出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取消注册税务师以后,注册税务师证书含金量会下降么?一定不会下降的!主管部门一定会尽力增加注册税务师含金量,皮之不存,毛将安附?行业内部的支持还是会非常有力的。例如北京市税务局就给予注册税务师指出了法定业务,指出多大规模以上的企业发布的税务稽查报告,必须由注册税务师提供稽查报告。全国各省市税务局都会以此效仿,不愁没有业务可做。并且,作为行业内含金量最高的证书,随着整个税务行业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提升,会越来越重要的。这一点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验证。
怪我犯贱挽回你
国家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意思是以后从事税务师的工作不用再持有注册税务师的证书了。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 (英文:The Chinese Certified Tax Agent,缩写为CCTA)类似日本的税理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声控车灯
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收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①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②有哪些(4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②有哪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仅指部门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条件尚不成熟,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3项适用规则:
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监督方式:备案审查、提请审查、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如: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背法定程序、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要点】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务规章的区别表现在4方面: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诉性。
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轻舟浅渡
意思就是以后不需要再考税务师资格证了,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