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分所负责人

开场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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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要在一起让我爱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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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x0dx0ax0dx0a(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x0dx0ax0dx0a2.合伙税务师事务所。x0dx0ax0dx0a(1)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师证书》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验资就是你把资金注入公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你确实出资。x0dx0a业务就是找大公司拉客户,让他们通过你们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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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纯粹是墨染的泪

税务师事务所法人不管理公司能由其它人管理,但是要法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相关知识: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并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培养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职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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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很爱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二)经营业务范围;(三)注册资本;(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八)法定代表人;(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资人的权利;(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一、设立条件:(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资料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合伙协议书;(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事务所名称、地址;(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八)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一、设立条件: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10人以上;(三)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以上;(四)上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上年末净资产和职业风险金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五)最近2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负责人是事务所的股东;(二)执业注册税务师3人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四)有事务所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五)有规范的分所名称。分所名称采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工商注册为“分公司”)的形式。二、审批程序(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级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二)地级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进行实地核实,然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交由发起人或合伙人报送相关材料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三)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四)公示期结束,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三、所需材料:(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式样见附件);(二)事务所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事务所向分所提供的营运资金证明;(四)事务所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五)事务所及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拟任分所负责人简历;(六)分所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事务所最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八)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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