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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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欢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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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于印发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接洽博家实单的报告财会函[2017]4号相关单元:为表现里面遏制博家智库效率,添速激动尔邦里面遏制规范体制修设,经社会公然选聘,尔部聘请万修邦等110位人士为新一届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接洽博家,任期自愿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现将接洽博家实单及相关诉求报告如停:一、接洽博家的权力接洽博家享有停列权力:(一)加入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齐领会媾和相关处事聚会,并便聚会计划的议题建议看法和倡导;(两)加入里面遏制邦际、邦内商量会,并便聚会计划的议题建议看法和倡导;(三)便创造健康并灵验名施尔邦企业和行政治业单元里面遏制典型体制进程中的要害题目,向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建议看法和倡导;(四)优先接受相关里面遏制科研课题的接洽处事;(五)优先介入里面遏制规范的接洽草拟处事;(六)优先赢得相关接洽材料和动静消息。两、接洽博家的负担接洽博家该当实行停列负担:(一)准时保质量实行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及其文牍处接办的处事工作,对于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及其文牍处建议接洽的题目准时公布看法;(两)主动效劳里面遏制规范拟订,准时向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反应里面遏制规范接洽中的相关情景,并对于相关里面遏制规范的计划稿、包括看法稿等主动反应看法倡导;(三)传播和激动里面遏制规范运用,准时向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反应原部分(原体例、原单元)里面遏制规范创造取名施进程中的相关情景及看法倡导,并按期将相关功效向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汇报,个中,来自当局部分的博家应每年起码供给一份闭于原部分(或者原体例)里面遏制典型运用取名施情景的处事汇报(或者调研汇报),来自名务界的博家应每年起码供给一份闭于原单元里面遏制体制创造取名施情景的处事汇报(或者调研汇报),来自表面界的博家应在职期内起码实行一项里面遏制接洽汇报(或者调研汇报)或者在中心期刊公布一篇里面遏制关系论文,来自中介机构的博家应每年起码供给一份闭于发展里面遏制鉴证和接洽交易体味干法的接洽汇报(或者调研汇报);(四)准时加入接洽博家聚会以及关系的里面遏制邦际、邦内商量会等各项震动;(五)共同干佳里面遏制规范体制修设进程中的资料供给、调研、案例归纳、关系评审等处事;(六)没有得以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接洽博家实义罗致取里面遏制关系的交易;(七) 依照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及其文牍处的诉求接受窃密负担;(八)准时奉告部分处事及接洽办法变化情景。三、接洽博家的处置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管帐司归纳处)对于接洽博家在聘请功夫的处事情景举行动静记载和观察评介,对于没有刻意实行工作或者者没有再适合连接控制接洽博家聘请前提的,将没有予续聘。接洽博家该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办公室提接实行接洽博家工作关系处事汇报。“没有刻意实行工作”囊括停列景象:(一)无得宜来由中断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向其安置的里面遏制规范关系处事工作或者对于关系处事工作轻率草率,经催告后拒没有矫正的;(两)在得心应手的范畴内,没有主动共同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文牍处举行里面遏制规范关系资料供给、调研等处事的;(三)未按诉求供给实行接洽博家工作关系处事汇报的;(四)以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接洽博家实义从事营利性震动的;(五)未按诉求接受窃密负担的;(六)其余未刻意实行工作的情景。蓄意诸位接洽博家依照里面遏制规范委员会的处事规程刻意履职绝责,充溢表现策略接洽和桥梁纽带效率,主动为尔邦里面遏制规范修设修言献策,为激动尔邦里面遏制规范体制的创造健康及灵验名施奉献力气!四、接洽博家实单(以姓氏笔绘为序)万修邦 武汉修工(团体)有限公司总管帐师马 东 中同中心顺序查看委员会处置局财政到处长马 跃 北京市财务局管帐到处长王一淮 华夏葛洲坝团体株式会社副总管帐师、董事会文牍室主任、证券部主任王东普 北京中好誉管帐师工作所副总司理王冬生 中税网税务师工作一切限公司总裁、主管共同人王 伟 中移在线数字效劳园区有限公司副总司理王庆山 河南省邦资委监事会处级博职监事王 宏 财务部驻贵州省财务检察博员处事处副检察博员王泽彩 华夏财务科学接洽院办公室主任王衍行 光大银行查看博员王海瑛 安永(华夏)企业接洽有限公司危害接洽主管共同人王晨旭 邦家构造工作处置局审计室主任王 雷 北京大学审计室主任兼内控办主任王 蕾 华夏核产业团体公司财产内控到处长韦国邦 安徽省粮油食物入出口(团体)公司外派财政总监韦秀长 华夏共同搜集通讯团体有限公司企业兴盛部总司理区啸翔 香港立信德豪管帐师工作一切限公司主席邓 雪 北京产权买卖一切限公司检察审计部总司理达 娃 西躲自制区财务厅总管帐师弯大成 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党委布告任德辉 中瑞岳华(香港)管帐师工作所共同人庄江波 上海证券买卖所上市公司禁锢一部副总监刘卫峰 包商银行审计部副总司理(把持处事)刘立擅 兰州大学第一病院总管帐师刘永泽 东北财经大学管帐学院华夏里面遏制接洽重心主任、熏陶刘延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总管帐师刘金文 军事经济学院部队审计系学科领先人、熏陶刘绍培 华夏动力修设株式会社内控危害到处长刘 鹏 银监会留心规制局本钱规制到处长刘震环 华夏邦际海运集装箱(团体)株式会社纪委布告、执委会成员全 军 邦家食物安定危害评价重心财政到处长全 英 北京市邦资委统计评介到处长池邦华 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接洽院副院长、熏陶孙启宝 淮阴工学院财政到处长李文杰 华夏航天堂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帮理兼审计部总司理李金平 财务部驻北京市财务检察博员处事处监视查看到处长、内控办主任李春瑜 北京天圆齐管帐师工作所副总裁李 洪 大信管帐师工作所(特出普遍共同)管委会执委、高档共同人、总审计师李晓慧 中心财经大学管帐学院熏陶李 萌 中同中心办公厅机密局财政处置到处长李啸虎 遥光软件株式会社经营司理李淑娟 吉林省金恒企业处置团体株式会社董事长李擅民 中山大学处置学院副校长、熏陶李颖琦 上海立信管帐金融学院工商处置接洽重心主任、熏陶杨有红 北京工商大学熏陶杨 帆 云南白药团体株式会社审计风控部司理杨 充 邦家电网公司财政部考查处副处长杨丽波 辽宁省抚顺市财务局副局长肖金锋 深圳证券买卖所公司处置部副总监吴江龙 徐工团体副总裁、财政控制人何祚文 大华管帐师工作所(特出普遍共同)共同人余勇晖 海南医学院隶属病院总管帐师余 颖 广州兴盛团体株式会社财政总监兼财政部总司理汪丹梅 江苏省群众病院财产到处长沈 芳 中审华寅五洲管帐师工作所(特出普遍共同)共同人沈 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帐学院内控接洽所长处、熏陶弛龙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帐学院审计接洽所长处、熏陶弛有达 金川团体株式会社财政部总司理弛庆龙 北京邦家管帐学院教务部副主任、熏陶弛 军 北京都城创业团体财政总监弛 红 邦家质检总局督查内审司副司长弛志宏 哈我滨师范大学总管帐师弛丽艳 华夏医学科学院北京协调医学院审计处副处长(把持处事)弛邦军 中接公道筹备安排院有限公司总管帐师、总法令参谋弛宝红 华夏中化团体公司危害处置部总司理弛健光 华夏群众武装捕快队伍后好学院副熏陶弛 锋 财务部驻吉林省财务检察博员处事处副检察博员兼纪检组长弛 斌 北京华软新元消息本领株式会社总司理、董事长旧亮忠 海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副总裁旧 翔 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产物总监旧嘉龄 旧取旧管帐师工作一切限公司董事旧震晗 华夏中车株式会社审计微风险部副部长武 瑶 普华永讲商务接洽(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危害及遏制效劳部分共同人武德昆 培养部经费禁锢工作重心主任林钟高 安徽产业大学副校长、熏陶林 斌 中山大学企业取非营利构造里面遏制接洽重心主任、熏陶周常盛 乌龙江省好木斯市财务局副局长周锦荣 香港正通管帐师工作所首席共同人郑洪涛 北京邦家管帐学院法人处置取危害遏制接洽重心主任、熏陶赵好荣 北都城范大学审计处副处长赵擅强 德勤华永管帐师工作所(特出普遍共同)危害接洽主管共同人郝修邦 北京玮专合利管帐师工作一切限公司培训部主任侯常敏 北京共仁病院院长帮理、财政到处长洪学智 北京中医药大学处置学院副接洽员袁 淳 中心财经大学管帐学院院长、熏陶贾 丽 中心电瞅台财政重心安置处副处长倪小平 本分邦际管帐师工作所(特出普遍共同)政务接洽部总司理徐 捷 毕马威企业接洽(华夏)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人高艳霞 邦资委财政监视取观察评介局企财两到处长郭军旺 证监会上市公司禁锢部禁锢到处调研员唐大鹏 东北财经大学管帐学院华夏里面遏制接洽重心主任帮理、行政治业单元里面遏制接洽所副长处、副熏陶诸 凡是 华夏外运长航团体审计部总司理曹升元 山东大学总管帐师曹军武 北京华清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彭 莉 培养部财政司估算处副处长董必荣 南京审计大学管帐学院院长、熏陶蒋鹏俏 华夏海洋火油总公司审计部总司理焦晓宁 证监会管帐部副主任曾一龙 中广核本钱控股有限公司副总司理、中广核邦际融资租借有限公司董事长甄淑霞 中纪委构造工作处置局副局长(正局级)蔡伟荣 安永华亮管帐师工作所(特出普遍共同)华南区主管共同人、亚太区上市效劳主管共同人蔡 春 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到处长、熏陶蔡淑莲 邦富浩华(香港)管帐师工作一切限公司董事兼审计部主管臧亮仪 保监会兴盛变革部公司处置禁锢到处长滕双杰 产业和消息化部财政司财政管帐处调研员潘文立 财务部驻江苏省财务检察博员处事处办公室主任操礼庆 安徽省立病院总管帐师冀 涛 华夏铁修财政有限公司总司理瞿介亮 上海接通大学医学院隶属瑞金病院院长财务部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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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街窄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点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10]79号等综合性企业所得税文件后,又一个未来将会被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点评— “鉴于”就是政策放松的表现,提供证明必须是首次税前扣除时,并非为5月31号前。】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点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认定权限下放,反正是收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利息。是给各地自行其事的信号,并非统一口径和政策,越来越乱。 “既可以也可以”是选择性规定,由于金融企业的“利率”受到国家统一强制管理和监督,“利率”不包括企业自己制定的“浮动利率”,因为浮动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实际贷款利率,是一个折中规定。以“利率”确定计算利息金额,否定了包括其他借款费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必须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确定下来。虽说允许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但是取得这个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的,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制式红头文件,而并非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保守的做法还是引用央行的公示罢!如果取得不属于公示性的同类企业的借款合同(涉嫌泄露商业机密)作为参照采信证明——税务需要点勇气哟。】 【解读:各省五花八门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终于一统江山,对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科学有效。该条款是34号公告的亮点,也是企业适用最多的政策,34号公告仅凭这一条款,即可跻身未来多次引用的重要文件。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早在2003年,总局就曾经以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的形式批复四川省地税局,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但是,人民银行在2004年发布的银发[2004]251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29日开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浮限制,因此浮动利率变得不再确定。2、34号公告出台前各省对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不一,急需统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总局始终没有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做出解释,因此各地执行不一。比较典型的例如:上海市、江苏省、河北国税等地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利息扣除,除非超过司法标准;天津市、河北地税等地要求一律按照基准利率扣除。这两种标准可谓两个极端。其中的有河南国税等地,要求按照基本开户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而浙江省国地税,则认为这里的同期利率按照12%的标准执行,更是不知源自何处。更多的地方,没有任何文件进行解释,导致总局没有明确界定,本省也没有文件,如何执行的自有裁量竟然掌握在一线人员的一念之间。鉴于这种情形,急需总局对政策进行统一。3、34号公告的规定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1)“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因为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目前季度预缴税款按照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亏损,再减去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地产企业再加上预计利润)征税,因此即使利息超标准也不会在季度进行调整。有鉴于此,尽管文件要求企业要在“合同要求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就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笔者认为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 (2)利率参考标准 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儿,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当然34号公告的规定,也同时防止了“高利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能性,制定的比较科学有效。 】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点评— 强调工作性质必须的,实际否则了按“福利费”扣除的观点,企业按 “劳动保护费”扣除就是了。】 【点评:记得2007年在检查中国银行时,关于中国银行的西服工装究竟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保用品”,同企业争执的不亦乐乎,当时请示了总局,也电话答复按照“福利费”处理。34号公告则回避了“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条例》27条将工装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弭了争议。 说句实在的,34号公告的规定,也的确合乎情理,记得当时中国银行反问税局:你说我们西装料子好,价值高,那么你们税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错啊?算福利么?哑口无言,不知如何以对,只能对以:请示了总局就是如此处理,话虽这样说,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 新疆国税局的新地税发[2010]82号文件规定: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6.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该规定同总局34号公告殊途同归,颇有远见。 这里还有一个讨论: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装缴纳个人所得税么?笔者认为不用缴纳。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点评—只有发文机关能对“合理性”和“直接相关性”作出解释,而不是由企业来解释的。】 【点评:还记得,高中同学考上了飞行员,假期回来的讲述,让我们知道了“飞行员是黄金堆积起来的”,人命关天,兹事体大,与飞行有关的训练费用,不能按照一般的“职工教育经费“等量齐观,给予的比例限制,将其归入“航空企业运输成本”符合航空企业的特点。 2011年总局稽查局要求对航空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此条款正当其时。】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毒砂——从税总34号公告的处理方法适用土地增值税问题谈土地增值所和企业所得税原理差异】【点评— 推倒重置的,重置计税成本+净值(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改扩建支出+原值(可以选择重新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或者按剩余折旧年限) 注意:重置计税成本不等于重置资产支出。涉及拆迁政策问题。】【点评: 1、推倒重置税务处理。34号公告下发前,对于推倒重置固定资产有两种理解。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剩余净值400万元。第一种理解:将剩余价值400万元作为新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成本;第二种理解,将400万元净值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处理。而34号公告支持了第一种观点。该问题引申出来的是,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如是处理呢?例如:某公司将原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建好开发产品后出售,将净值4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还是总为未来成本的一部分,对于土地增值税影响巨大。比如成都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辅导手册就明确规定,该净值只能按照“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能进入成本。笔者以为,这种规定不尽合理,仍然应该入34号公告般,计入未来开发产品成本为宜。正如江苏陈萧兄所云:税法不应当仅仅考虑扩大解释多征税款,而应考虑其内在逻辑性!千年龙点评—类似对应的拆迁补偿支出,可以列入土地成本扣除。 — 不可以,成都市地税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如果说不正确的话,唯一的就是没有说明应该将拆迁净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这个是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征税原理上差异之一。 -34号公告针对所得税处理,针对土地增值税的文件倒是少之又少,适用所得税不一定适用土地增值税,但是税中望月仍然愿意乐观认为拆迁净支出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土地取得成本,这样才符合逻辑吗,干嘛非要和房地产企业过不去呢?-"某公司将原固定资产推倒重置,建好开发产品后出售,将净值4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这个会计处理就是错误的,将固定资产推倒的目的是建开发产品,怎么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呢?这明明是资本性支出或者开发成本支出,如果作为营业外支出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文件要求原则上重新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而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这样的规定其实并不明确。例如,某房屋账面原值1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已经计提了12年折旧,计提折旧600万元。该公司对该房屋花费300万元,增加了部分面积。此时要求重新按照20年计提折旧,显然对企业不利,而如果企业以“尚可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而实际上不动产的实际使用年限本来就是超过20年的,也不一定能被税务机关所接受。因此本条款未必对企业有利。 <王骏插语—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这里意味着改扩建和此前的使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张伟老师的举例中,前12年的折旧不需要调整,改扩建期间对应的房屋建筑物不计提折旧,重新开始使用的次月起开始继续计提折旧,但是折旧时需要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评估。在这里整体把握,正常情况下,已经依法计提折旧的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应该会超过原先预定的20年,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继续折旧即可,不会违背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3、关于装修。 34号公告的“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笔者认为并不包括装修支出,而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各省规定也不尽相同。笔者以为,装修支出按照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三年摊销,可能是企业和税务均可接受的折中方式。 千年龙点评—持保留意见。 张伟回复千年龙—关于装修问题,这个真的不好说。我省所得税处讨论这个问题时候,也是意见不一。而各省的文件规定也不一致。我的意见还是要简便容易判断的标准才行。 】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haihan点评—以撤回或减少投资金额决定税收事项性质:取得大于初始出资的,其中等于初始出资的,作为投资收回,剩下的作为股息所得,再剩下的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投资某企业100万元,累计应分配利润30万元,取得200万元,则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做投资收回不征税,30万元作为股息所得视情况纳税,70万元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做收入。取得小于等于初始出资的情况没有规定,以上精神应该作为投资收回,减少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haihan点评—被投资企业亏损,股东应该履行投资义务并承担经营风险,撤回投资款不得作为调整计税成本和损失,应该作为借款往来处理(引起违法行为不是税法规范的)。】 【张伟点评—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第三,减资分配。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2、举例说明。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3、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4、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因为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三种原因的存在,使得企业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第一,纳税调增。会使得缴税多,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少,企业吃亏了。第二,纳税调减。会使得缴税少,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多。第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和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实际上该企业核定征收只按照300万元所得额征收过税款,此时依然按照1000万元扣减留存收益,显然企业占大便宜了!34号公告并未考虑核定征收的情况,当然财税[2009]60号文件也未考虑这种情况,目前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按照会计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资分回资产中扣减。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润分配单》,考虑了这种差异问题。 5、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资时,M公司累积留存收益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份额享有900万元。 A公司撤资时分得一栋物业,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评估市价为2500万元。此时,首先要对分得物业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再按照34号公告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认销售所得500万元,同时增加利润500万元。A公司享有3500万×30%=1050(万元) 第二步,确认撤资所得。=450(万元) 而错误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万元)。经济茶座—关于第五条的解读,个人意见如下: 应该是总局文件的失误,而不是特意强调为了刚性和确定性。 1、不按照章程约定比例扣减未分配利润等与实际不符。 2、本条规定,如果遇到合作企业,该如何处理? 因此,个人意见,该条文件考虑不周。】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haihan点评—贯彻“预缴时按会计利润核算,汇算时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原则,避免了退税的繁琐。 “汇算清缴时”不等于“汇算清缴期”,意味着允许企业在5月31号前取得凭证。】 【张伟点评—1、该文件为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及现行纳税申报表提供了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季度预缴税款时,基本按照会计利润征税,而及时没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也是可以作为会计扣除凭证的,因此在季度申报时,并不进行纳税调整。虽然635号文件已经规定的很清楚,毕竟是一个申报表填报文件,34号公告从政策层面再次进行了阐述。类似的还有: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早在2008年已经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而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第一条又在政策层面进行明确规定。 2、暂估成本在汇算清缴期也要补充有效凭证。对于期间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有效凭证,并未有任何争议,而暂估成本是否必须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各省确有争议。34号公告明确无论成本项目,还是费用项目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统一了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会遇到困难,例如:2010年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该公司采取加权平均法计价,购入原材料有1000万元到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该年度消耗该项原材料2000万元,运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其中还有300万元在“在产品”、“300万元”在“库存商品”,1400万元已经计入了“销售成本”。那么当年调增所得额的话,到底按照多少调增呢?1000万元没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进入了“销售成本”呢?方法1:直接纳税调增1000万元,简单化处理。方法2:由于有发票的材料2000万元超过了计入销售成本的1400万元,认为入销售成本的,都是有发票的材料,因此不用调增。方法3: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调增1400万×30%调增。究竟哪种方式,总局未做深入说明。个人以为,如果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材料不是非常多的情形下,出于征管便利的考量,应该按照方法1简单化处理为宜,否则将会非常麻烦。 《刘晓伟回复张伟—呵呵,我认为是方法2比较利于征管,并且还是简化处理。 齐洪涛回复刘晓伟—刘老师:第二个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企业永远取得不了发票,当年不调增,有可能以后年度检查时就发现不了此问题。刘晓伟回复齐洪涛—这个是值得表扬的实务经验。。。。。。这么多回帖的,就这个有水平。但是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是哪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发票,企业说自己扣除的是取得发票的部分,没有取得发票的原材料一直就没有使用。税务机关该怎么办?不能因为库存一批没取得发票的货物就不能让当年的取得发票的不让扣除。 我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在我局审理不少案件中持这种观点。只要有证据证明原料没耗用,就不用调增。》3、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仍未完全明确。例如,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2011年企业对该笔费用做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方案1:追溯调整至2010年,申请退税25万元。该方案的优点是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缺点是程序繁杂,退税不易。方案2:直接扣除在2011年,在2012年1月-5月31号之前在企业所得税前做纳税调减处理。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笔者倾向于方案2,虽然该方案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但是既然税法中很多条款出于证管便利了,变通了税法的一些原则,又为何不为纳税人提供该项便利呢?当然企业如果有避税意图的,仍然要追溯调整,比如:减免税期间故意不去的扣税凭证的。笔者比较欣赏大连市的规定:一般应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如果因此而造成避税的除外。千年龙点评—本人倾向方案1.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征管法申请退税之规定。】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特此公告。 【haihan点评—涉及调减纳税的事项的在2011年度调减所得额,不再调整以前的所得额。简化处理了。】 【张伟点评—本条款非常重要,也非常有意思。《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4号公告很好的体现了《立法法》第84条精神,即对纳税人有利的文件可以允许追溯调整,而对纳税人不利的条款,不能追溯。 34号公告规定,追溯调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作两个方面,非常合理。例如,2010年M公司支付利息1000万元,按照基准利率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了400万元,而根据34号公告规定,该1000万元利息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并不追溯调整退税,而是在2011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兼顾了企业税收利益与便于操做两个方面,非常合理!赞一个! 34号公告,未提到以前年度少缴税款进行纳税调增的规定,说明即使有此种情况,也无需按照本政策进行纳税调增。 例如,某公司房屋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该公司将房屋推倒重置,将净值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根据34号公告,需要计入新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折旧,企业在推倒重置当年相比34号公告的规定,是少缴税款了,但是由于当时政策并不明确,因此无需追溯调整进行补税处理。】 部分专家对34号公告深度解读: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再执行。企业所得税34号公告后,各位豪杰纷纷登场秀技,大家深受其益。但是,解读尽管全面,总有挂一漏万之处。近日,几位专家再次聚议后,得出深度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依据如下: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解读要义:今后税前扣除一定要求支付,且有合法有效凭证支持,否则,不可税前扣除。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解读要义:支付利息并在税前扣除。要求支付才能扣除,也是实际支付原则。即使是二年或三年的利息一次支付时,也是在支付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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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爱笑的孩子

Peter Wei 中国财务总监网高级顾问。先后在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美国摩托罗拉总部、康柏电脑(中国)公司、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德信无线通讯集团(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等担任高级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职位,具有丰富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经验。中国财政部科研所硕士(会计电算化专业),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财务管理专业)。Fancy Ye 中国财务总监网高级顾问。在世界500强摩托罗拉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内部控制部经理、总公司财务计划与分析部经理和中国区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经验。Tim Wen 中国财务总监网高级顾问。曾担任摩托罗拉(中国)公司、多米诺(中国)有限公司、罗士顿普瑞纳(中国)公司等多家国外著名公司任会计经理、财务总监和CFO等职位。10多年的“世界五百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经历,拥有着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中西方财务管理。Jerry 中国财务总监网高级顾问。曾任美国在线(AOL)公司财务副总裁、麦当劳(中国)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家乐福中国区财务总监,美国注册会计师。David Wu 中国财务总监网高级顾问,我国著名财务管理实战专家、AACTP国际认证讲师。曾在瑞典SKF集团的在华公司任财务总监,世界500强企业美国霍尼韦尔公司任工业自控系统事业部大中国区财务总监,国内某知名上市企业任CFO。具有15年以上的跨国公司的财务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实战经验,其培训课程深受企业学员的欢迎和赞誉,其公开课满分率达98%,内训课程满意率100%。靳东升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委员。著名税制改革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税务专家,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高级研究员。贾康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在财政税收与国民经济的理论、政策研究领域有 10 余年的丰富工作经验,曾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级、部级研究项目,著有书籍 10 余部,论文 200 多篇。高培勇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著名的税收政策专家。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政策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担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财政学会副会长等学术团体职务。王泽国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著名纳税筹划实战专家,在我国税务界享有盛名,被誉为“点税成金的高手”,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杭州大学、复旦大学等聘任为 CFO 财务总监培训班及 EMBA 工商管理培训班的税收筹划主讲老师;尤其是高超、绝妙的纳税筹划技巧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获得广泛和高度评价,为纳税人提供了大量的纳税筹划方案,他提出的“企业涉税零风险”理论和实践方法被广大企业所采纳。郑洪涛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风险管理专家,国务院国资委特聘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企业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资本运营及公司改制等。高金平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教研组成员。曾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制订工作。在国家级及省级以上财税报刊发表专业文章400余篇。对中国税法的娴熟程度犹如一部“税法活词典”,为业界誉为“国内税法答疑第一人”。朱青 中国财务总监网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理论、国际税收、税务筹划、社会保障、欧洲经济一体化。主讲课程:财政学、国际税收、社会保障、中国税法、专业英语。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北京财政学会理事。刘佐 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理事,并在中国多所著名大学担任客座教授。1958年生于北京。1976年高中毕业后投笔从戎。1984年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毕业后一直在税务部门工作。曾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秘书。从1988年起,历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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