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鉴证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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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芳落锦昔梦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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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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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你说爱她

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扩展资料

涉税鉴证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定实施鉴证,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鉴证中发现的问题,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未履行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就出具鉴证报告;

(三)未实施质量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鉴证工作底稿;

(四)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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