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光年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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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区别

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涉及税务的职业,很多人都分不清楚这两个职业的区别。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区别。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了关于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历史起源的差异

据世界上公认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起源于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案件。200多年前,英国成立了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模式;其经营者采取作假账、散布谣言等手法,使股票价格直线上升,最终导致公司倒闭。查尔斯·斯奈尔负责对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进行检查,并提交了报告。他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间审计员,他所撰写的查账报告,是世界上第一份民间审计报告。

对税务师的起源,目前尚无统一、标准的说法。笔者查阅相关资料,查到的最早资料来源于日本: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税收不断增加,需要税务咨询的纳税人也大幅增加;当时,没有资质的人员也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造成了行业的混乱;为了规范税务代理,1912年,日本大阪府制定了《大阪税务代理人取缔规则》;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1949年,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博士任团长的税制考察团来日本考察,出具了《夏普宣言》。1951年,日本国会接受了《夏普宣言》的意见,并将《税务代理士法》修改为《税理士法》。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起源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主要为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股东等提供可靠、有用的信息,便于他们作出有效决策;税务师起源于纳税人对税法咨询的需求和政府对税务代理的监管,主要是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征纳所需要的信息,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的目标。

二、社会分工的差异

英国的20镑纸钞上,印着亚当·斯密的头像和《国富论》中关于劳动分工的文字。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是,人类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倾向。假定个人乐于专业化及提高生产力,通过剩余产品的交换,促使个人增加财富,此过程将会扩大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繁荣,促进私利与公益的融合。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行业、企业分工的细化,而且也推动了人才分工的专业化。2015年8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牵头成立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税务专业人员”(职业代码为2-06-05-01)首次被写入《大典》。“税务专业人员”职业分类层级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六中类“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第五小类“税务专业人员”。与“税务专业人员”并列的其他小类还有“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和“评估专业人员”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职业分类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在国民经济信息统计中的服务作用,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在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在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中的规范作用。当然,《大典》中对“税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人员”的描述,还不能完全与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划等号,但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两个专业的差异。

综上所述,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分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税收改革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涉税服务的专业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分工细化的体现,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

三、执业依据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依据主要是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包括《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税务师的执业依据主要是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18个税种的实体法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程序法以及诸多的税务规章、制度。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作企业财务审计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而税务师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两个文件的基本出发点不同,由此决定了对具体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计量存在着诸多差异,包括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企业重组等100多项具体差异。

四、执业目的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审计,是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和公允发表意见,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对股东等投资者负责。税务师的涉税鉴证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鉴证单位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从而为税收征纳双方提供合法、准确的涉税信息,其执业行为的目的是对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负责。

由于执业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可能会造成审计质量的下降。根据管理学原理,管理决策行为与管理决策评价要进行比较恰当的分离,因为管理者很难对自身的决策行动效果作出公正和客观的评价;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中的管理咨询服务,则很容易置身于企业管理者的位置,导致其审计工作难以客观、公正。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由于执业目的不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职业判断”和“主要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不同,并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处理涉税服务业务时,可能出现重大偏差,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的非审计服务;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欧美国家开始泛滥,逐利性使注册会计师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甚至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仅毕马威公司提供的避税服务就给美国国库带来 14 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执业原则的差异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强调“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生物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多项减值准备。可见,在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是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合理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能发生”带有预见性,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和税收的减少。而税务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确定性原则。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对其他减值准备则规定不允许税前计提和列支。因此,税务师在制作涉税鉴证报告时,必须依照税法在企业会计报表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税务师的执业原则是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强调“重要性”原则,只要符合“重要性”原则——不遗漏或错报重要的会计信息,即使存在一些误差也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或者是“可以容忍的”。税务师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时,强调的是“合法性”原则,即要求税务师对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应依法审核,不能遗漏或错报任何涉税信息,旨在帮助客户防范税务风险,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由于税法和税务机关不可能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定一个可容忍的纳税误差,这也决定了税务师在执业中只能适用“合法性”原则,不能适用“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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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柠檬比心酸和薄荷比心凉

1、定义不同

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工作内容不同

会计师专注于记账,保证企业的账目正确,反映公司运营效果。税务师专注于税务,准确地核算各项税金,保证企业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规避税务风险。

3、职业发展方向不同

会计师一般在会计师事务所、企业、事业单位、投行、商业银行、跨国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从事会计类型的工作。税务师主要在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等单位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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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你和作业私奔吧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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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退路往前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 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以委托方自愿为前提,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受法律保护。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三)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二十条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二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第二十六条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二条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第三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地方组织。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税务师应当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十八条中税协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备案;省税协章程经省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并报省税务、民政机关和中税协备案。第三十九条中税协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款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及个数、次数、金额“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数。第四十八条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在中国境内从事注册税务师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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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记得要锁门回家记得带钥匙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三)法律约束性(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七)执业有偿服务性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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