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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还没熄
<涉税鉴证基本准则>中所称涉税鉴证是指,注册税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行为和过程。 涉税鉴证业务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5、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6、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反复叠加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报告,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4.地税清结鉴证报告。5.税务清算鉴证报告。6.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这个是税务师行业经常接触的业务,但是税协的文件就没这么多: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第二十八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事项:(一)纳税申报的代理和前期审核;(二)退税与减免税申请的代理和前期审核;(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代理和前期审核;(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涉税事项代理、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涉税救济等涉税服务业务。引自《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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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1. 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2. 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3. 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4.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金额的部分涉税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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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扩展资料
涉税鉴证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定实施鉴证,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鉴证中发现的问题,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未履行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就出具鉴证报告;
(三)未实施质量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鉴证工作底稿;
(四)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