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注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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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过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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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下列业务: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税务行政复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把注册税务师的业务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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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后来

税务师注销有以下几个条件(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注销的情形不存在,是可以重新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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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心上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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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找你闲着蛋疼

你可参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你也可以拨打当地省局管理中心电话):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办法由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第九条 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一)死亡或者失踪的;(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的备案情况上报总局管理中心。执业备案和注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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