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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月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税收宣传月制度缘起于改革开放的大潮,缘起于税务部门对税收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税收宣传月开展情况工作总结是工作总结网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欢迎大家浏览。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全系统高度重视4月份税收宣传月工作,早谋划、早部署、早动手,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方面,部署到位。3月中旬,市局分管局领导3次与办公室人员研究活动项目,确保宣传活动有影响、有效果;市局召开办公室会议,专门研究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3月下旬,市局下发《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xx年税收宣传工作的通知》,明确宣传重点、活动步骤,要求认真组织策划好各项活动,积极向市政府报告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安排意见。同时,各区县(市)局也都切实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确定税收宣传项目,安排专项经费,针对每个项目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好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督查到位。宣传方案后,市局办公室由分管局领导牵头,深入各区、县(市)局,听取各单位宣传月活动部署情况,要求各单位既要精心制定方案,又要按方案有序开展宣传工作;既要发挥办公室宣传主力军的作用,又要加强与税政、征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一些宣传活动如何出效、出彩以及扩大宣传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宣传活动开展部署落后的单位,要求马上整改。在宣传活动过程中,通过电话督查的方式,及时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并做好文字、图片等内容的收集整理。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单位都按要求报送了宣传方案和宣传总结。

二、突出重点,扩大影响,宣传活动有声有色

在4月份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市局和各区、县(市)局对照税收宣传方案,围绕税收宣传主题,突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市局着重抓好六大宣传活动,各区、县(市)局也对照方案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落实。

一是举行“全国第xx个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1日上午,联合市国税局在益阳大剧院举行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再华参加并讲话,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局长分别讲话,艾华科技、克明面业总经理作典型发言,拉开税收宣传月序幕。会上,宣读《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纳税先进单位的通报》,授予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分公司等10户为“纳税十强”,建设银行益阳市分行等30户为“模范纳税户”。纳税十强及模范纳税户名单位在《益阳日报》公告,扩大企业社会影响。此次活动邀请湖南红网、三湘都市报、益阳日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记者参加,并将活动情况在媒体上刊登,社会反响很好。

二是开展“税法宣传从娃娃抓起”活动。为进一步扩展宣传阵地,强化宣传效果,我局积极开展了“税法宣传送进学校“活动。市局机关、区县(市)局分别组织干部深入到益阳市朝阳国际实验学校,益阳师范、桃花仑小学等近10所小学校,免费向小学生赠送《税收小故事》500本,税法宣传纸杯10万个,税收知识宣传光盘200个。赫山区局在益阳师范组织一次税法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者进行奖励,并将试题和结果放到益阳政府网上宣传。同时,该局税政科的业务骨干为益阳市箴言中学的老师们讲授一堂生动的税收知识课。安化县局在该县江英实验学校,开展了上好一堂税法课,“从小诚信做人,长大诚信纳税”千人宣誓、签名,“我是小小税收宣传员”主题书法绘画比赛等系列活动,受到了全校师生的欢迎和好评。

三是开展“税收服务零距离”活动。此次活动从4月份开始,11月份结束。市局和区、县(市)局逐级组建“税收服务团”,将服务团成员名单、服务专长、电话号码在税法宣传栏、地税网站公开,方便纳税人针对性开展咨询。同时,主动上门收集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疑惑,切实为纳税人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为做到活动有记载,市局制定《益阳市地税系统税收服务团服务情况登记表》,要求各单位在上门服务时,做好登记。为突出重点,市局选择10户企业,各县市(区)局分别选择不少于5户企业进行重点服务。4月份,全系统共对20多户企业实行上门服务,共为纳税人解答难题60多个。

四是开展“税收政策万家邮”活动。市局与市邮政局联系,制作《直邮快讯》10000份,印上税收协控联管政策、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规费政策等内容,免费向党政领导、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负责人邮寄,将税收政策送到千家万户。沅江市局与邮政局联系,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内容制作成《益邮专送》,随《益阳日报》等报纸一同发送,效果很好。

五是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进万家”活动。市局加强与《益阳日报》的联系,开设《地税之窗》,宣传地方税收最新税收政策、优惠政策、规费等内容。按照每月一个专题、每期一个重点的要求,突出针对性、注重实用性,4月,市局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工会经费代征代收有关规定在《益阳日报》上进行了宣传。

六是开展“税收服务民生”活动。市局在益阳地税网站刊登了“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宣传标语;在益阳市门户网站刊登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益阳”宣传标语;通过益阳移动、益阳联通、益阳电信短信平台,向全市所有纳税人发放税收宣传短信。各区、县(市)局分别在辖区内选择1-2个点进行集中宣传,放放宣传资料,全系统共进行集中宣传12余次,发放资料5000余。

各区、县(市)局结合实际召开了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一系列税企座谈会,诚恳征求纳税人对地税部门在规范执法、政务公开、文明服务、廉洁高效和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创新手段,丰富内涵,宣传活动注重实效

全系统不断创新税收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手段,狠抓落实,确保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一是覆盖范围广。在税收宣传月活动过程中,市局加强与各家新闻媒体的配合,力争得到大力支持,广播、电视、报纸一起上,消息、专题、新闻集中登,集中宣传地税,宣传依法治税,造成了很大的声势。同时,网上宣传、街头标语宣传、汽车广告宣传等全部大张旗鼓地开动起来,税法宣传走进企业、走进学校、走进社区,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氛围。

二是宣传主题明。宣传月活动中,我局坚持围绕中心,做到了三个突出。突出宣传税收职能作用,重点宣传税收在服务益阳后发赶超,促进人本民生、社会***,助推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储惠民生等领域作出的努力和贡献;突出宣传涉及民生的税收政策,强化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营业税新条例及其细则等与公民直接相关的涉税事宜宣传;加强鼓励企业创新、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促进下岗再就业等惠及民生政策措施的宣传;突出宣传地税部门队伍建设和良好形象,集中宣传地税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大力宣传系统内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事迹,充分展示地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我局为了进一步宣传普及税收政策、法规,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依法治税环境,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提升税务形象,促进税收秩序和阿瓦提县地(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第xx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阿地税发〔20xx〕7号)文件精神,按照地区局税收宣传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我局与国税局积极协作,认真开展了税法宣传活动,现将税法宣传月活动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深化税收宣传,助力企业发展”的主题,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为重点,以深入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主线,贴近基层,贴近纳税人,贴近社会,结合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服务阿瓦提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阿瓦提县地税局、国税局成立第xx个税法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国地税两局局长、分管宣传工作的副局长共同担任,成员由两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在设县地税局、国税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税法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方案制定、项目策划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活动情况

在税收宣传月,我局紧紧围绕宣传主题,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同时吸取以往税法宣传工作经验,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自主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确保税法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一)开展纳税人权益宣传日活动。3月30日周末,我局利用大型市场上人员比较集中这一优势,与国税局联合组织干部在县菜市场和农贸市场门口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税收宣传单、现场讲解、问题咨询等方式,宣传纳税人合法权利和义务。

(二)开展发送税法宣传手机短信活动。为进一步扩大宣传的范围,4月11日,我局将税收宣传信息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给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乡镇党委书记、农村土地承包户和个体工商户,不断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三)开展税法宣传进军营活动。4月10日,国、地税联合组织干部到军民共建单位阿瓦提县消防大队,宣传军属及退役军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共建单位开展篮球友谊赛等联谊活动,增进军民友情。

(四)开展对A级信用企业进行授牌仪式。4月28日,在县国税局三楼会议室,我局与国税局联合开展了对阿瓦提县A级信用企业进行授牌仪式,共有5家企业荣获A级信用企业荣誉。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活动,我局还在报纸上表彰和宣传,营造全民诚信纳税的氛围,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五)开办财政、国、地税纳税人学校培训。4月28日我局在对A级信用企业进行授牌仪式完成后,邀请了阿克苏会计事务所的老师,给县各大企业进行了税法方面的培训,通过专业老师的讲解提升“纳税人学校”层次,使广大纳税人明白政策的具体项目、知晓享受政策的条件标准、懂得操作的程序方法,帮助企业真正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发展动力。

(六)开展税法宣传进企业活动。在税法宣传月,我局安排两个专业税务所,三次下企业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电子发票的使用等问题做细致耐心的解答,做到了宣传内容新、效果好、影响大。

(七)按照地区地税局统一要求,在单位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20xx年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八)4月12日开始,在阿瓦提县刀郎广场电视大屏幕中播放我局的宣传视频,以及税法知识视频,在县信用社大楼的电视大屏幕上播放我局的宣传视频,以及税法知识视频。

(九)4月份,我局按照地区局的要求开展了征文活动,征文以 “我与税收共成长”为主题,体裁不限。积极动员全县关心关注税收事业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在校学生、文学工作者、税务干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投稿。

通过这一系列宣传活动,在辖区范围内营造了较为浓厚的依法治税氛围,增强了我县社会各界的纳税意识,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纳税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今后我局将坚持宣传工作的常态化、专业化理念,针对特定、急需的涉税群体开展更加有力的税收新法新规宣传,建设我县更加优良的税收环境,并进一步提升国地税联合纳税服务水平,为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税收宣传,助力企业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全市税收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推动了营改增和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重视、严密组织,确保税收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和营改增宣传工作顺利推进,市局多次与万宁地税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联合成立税收宣传领导小组,印发《万宁市国家税务局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方案》,对税收宣传月的重点项目、开展形式和时间步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调通畅、信息共享、经费保障,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位,活动开展有序推进。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市局紧紧围绕今年的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万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项工作重点,与市地税局紧密联系,共同开展系列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联合举行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4月1日上午与万宁地税联合举办启动仪式,重点发布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及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采取的系列措施,并就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进行解答。南国都市报、国际旅游岛商报、新浪海南、法制时报、万宁电视台、万宁时讯、万宁市委新闻办等七家媒体参与发布会报道。

二是联合开展纳税人培训。4月14日,由市国税牵头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会,由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中心和海南大华光明税务师事务所就营改增政策规定、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开具发票流程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共计112家纳税人参加培训。

三是联合举办税收宣传月篮球友谊赛。4月14日下午,通过邀请纳税人、税宣志愿者及国地税两局干部职工参与比赛。比赛过程中还设置了税收宣传环节,共对观赛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三百余份,并设置了现场营改增咨询台,为群众答疑解惑。

四是联合开展“绿色骑行 椰岛税宣”活动。4月15日,联合开展绿色骑行宣传活动,由国地税两局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志愿者、企业纳税人等80余人组成。骑行活动分上、下午举行,上午在万城地区,下午在兴隆地区。途径万宁中学、市政府及市内多个商业热门区域,沿途骑行开展宣传活动。在兴隆地区,骑行宣传队伍还在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展驻点宣传活动,向市民及周边商铺发放宣传资料一千余份。

五是联合举办营改增税企座谈会。4月21日下午,市国地税联合在兴隆召开营改增税企座谈会,邀请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27家大型企业参加会议。税企双方就营改增政策涉税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市国地税局对企业所问问题进行一一详尽的现场解答。

六是联合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4月25日上午,市国地税联合在万宁中学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在校园操场利用学生周一早间操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营改增税法演讲。

三、创新模式、丰富内容,努力构筑立体化宣传效果

在宣传月活动开展过程中,市局注重开展多重渠道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万宁国税微信公众号、12366短信平台、万宁电视台等多媒体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和纸媒开展宣传。市局在万宁电视台、万宁时讯等市级媒体全文刊登市国地税新闻发布会局长答记者问,深入宣传营改增工作及国地税合作亮点。并在4月2日南国都市报12版上刊登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新闻稿,详细介绍营改增事宜。4月22日起至5月1日,市局还在万宁电视台轮番播放营改增有关事项通知,全力辅助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发掘新媒体开展税法宣传。为扩大宣传受众,市局创新形式,与万宁市委宣传部管理下的“万宁发布厅”微信平台合作,先后利用其平台发布营改增税法知识以及宣传月活动新闻稿,努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

三是加大固有宣传渠道的投入力度。市局启动流动宣传车,在万宁主要城区及兴隆、和乐等商业区域热门乡镇进行营改增流动宣传,并在市区主要街道悬挂营改增宣传标语条幅,制作12块税法宣传公交站广告牌等。

在此次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市局主动对接市地税局,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突出营改增宣传重点,步伐一致、动作划一,切实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扎实有效的活动,充分保证了税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有力推进了营改增工作的开展,税收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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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谎言

对于报名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来说,最为关注的就是考取税务师证书之后的就业了,很多考生并不知道考完税务师之后都可以从事哪些工作,跟着高顿小编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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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税务师后可以从事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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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师事务所的人才需求量很大,税务师持证者可以去税务师事务所应聘税务相关岗位。税务师证书是个人工作能力的有利证明,也是入行税务师事务所的一块敲门砖,并且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能够获得较高的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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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喜欢追求稳定生活的同学而言,考下税务师证书还可以去大中型企业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税务师证书再加上实际工作实践,完全可以胜任税务会计工作。通过学习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和《财务与会计》的有关知识,对于做总账会计十分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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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持证者除了从事企业的有关工作,还可以选择考取公务员岗位。由于指定财税类专业先报考的要求,税务师持证者具备较大的优势,并且复试中也能增加自己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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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税务师证书,也就意味着拿到了涉税业务签字权,还能实现落户积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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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伴

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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