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务所行政规章

当林萧遇到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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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数的难逃命运的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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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咨询、合理避税管理、帐务处理建议等等,开票、纳税登记等等都是日常的税务业务,但具体交多少税,怎么上税这些问题就可以请个税务所做顾问了啊! 麻烦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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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我你不配

税务所是我国的税务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能为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在加强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努力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各项任务; 编制税收计划,为上级机关编制税收计划提供基础资料,并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计划。税务所也可以查处一些违反税务规定的事,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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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文尔雅大大咧咧

税务代理机构是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专职机构。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所得应依法纳税。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人自愿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中心、省局管理中心)履行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扩展资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税务代理公司是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主要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在保持国家税收增长、减少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税收服务体系、稳定国家税收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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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换心以爱换爱

负责所辖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工作;负责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纳税信息的采集及纳税核定工作;负责纳税评估工作;负责查找漏征漏管户,催报催缴等工作;负责监控税源户变化情况;负责企业办税人员的日常咨询辅导;负责所辖纳税人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委托代征、税控装置、税务档案、纳税服务及发票的核查;负责办理本所纳税人的纳税清算工作;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管证明开具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负责税收减免缓退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欠税的确认、统计、清缴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目前各地开展一站式服务,涉税受理业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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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好慢

1、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申请报告)通过的材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4、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5、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人自愿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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