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相关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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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大专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学科大专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以上学禅森历;或取得其他学科学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一年。

3、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可补充上传证书电子图片。以往年度考试因违规违纪被禁考的,不得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被评为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被评为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兄袭碧,可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不符合税务师报名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1、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被取消登记,自取消登记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2、以前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因违纪违规受到羡举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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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及管理事宜。第三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非执业或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第四条申请非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五条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非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第六条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四)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二年以上;(五)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第七条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二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四)个人业务总结。第八条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申请执业注册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合格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对其所出具的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定期将本地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执业注册:(一)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的。(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四)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五)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第十一条对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查实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一)在执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五)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办理注册、年检等手续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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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五条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第七条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第十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第十二条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三条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第十五条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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