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如何转会

茫茫四野无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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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如余香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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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通过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除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100分外,其余 4 个科目均为140分。

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三)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补充上传证书电子图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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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给你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计提比例按规定在次年4月底前,按30%的比例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时间第三条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为减轻会员负担,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业务收入,由总所统一汇总后交纳会费。第五条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按年交纳,年度会费于次年3月15日前交纳。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于次年3月15日前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交纳,也可自行直接向协会秘书处交纳。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六条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时应通过电子邮箱、QQ等信息方式同时附报《年度会费交纳结算表》。第七条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同时交清单位会员会费和所属个人会员会费。第三章会费收取管理及违规处理第九条会员会费的收取管理。(一)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纳入财务收支帐户统一管理。(二)会员交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汇至协会秘书处的指定开户行和指定帐号,特殊情况方可用现金方式交纳会费。(三)协会秘书处收取会费后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四)会员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时,将会费上交情况作为必检内容之一,于上报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第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会员应有的权益,并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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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月色

需要通过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先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于办理执业备案后一周内到所在地方税协办理手续,填写附件五表1,将申请表与本人的《非执业会员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并提交税协审核。

申请人领取《非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执业会员证》。地方税协审核人在《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情况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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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海角沧海桑田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为中税协)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备案的个人均应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会员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申请成为中税协会员,入会申请经中税协批准后,领取中税协制发的《会员证》。 第三条 个人会员由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由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申请在所属地方税协辖区内跨税务师事务所调动,个人会员由原地方税协申请调入其它地方税协,应分别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五)。由地方税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本办法及其它相关管理办法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因执业需要,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欠交会费; (二)没有无故不完成后续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 申请人应先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于办理执业备案后一周内到所在地方税协办理手续,填写附件五表1,将申请表与本人的《非执业会员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并提交税协审核。 地方税协应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是否真实、完整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同意申请人转为执业会员,审核人应在申请表“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存档,并发放《执业会员证》。执业会员证编号按《会员证编号办法》编列。 申请人领取《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非执业会员证》。由审核人在《非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情况后封存。若本人以后再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地方税协应发还原《非执业会员证》。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执业会员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办理非执业备案后一周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协办理手续,填写附件五表2,将申请表与本人的《执业会员证》一并提交税协审核。 审核人经审核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中的“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存档,并发放《非执业会员证》。非执业会员证编号按《会员证编号办法》编列。 申请人领取《非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执业会员证》。地方税协审核人在《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情况后封存。申请人以后再申请转为执业会员,地方税协发还原《执业会员证》。 第六条 执业会员申请在所属地方税协辖区内转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在取得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转所批准后一周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协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 办理转所手续时,申请人须填写附件五表3,将申请表与本人的《执业会员证》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税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应在申请表“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存档,并通知申请人、调出事务所、调入事务所,同时在申请人会员证的“会员转所登记”页做相应记录。 第七条 个人会员申请由所在地方税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调入其它地方税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取得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后一周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协办理转会手续。 办理转会手续时,申请人须填写附件五表4,并将申请表与本人的会员证一并提交调出地地方税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在申请表“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注明调入地地方税协的联系方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申请人应于调出地地方税协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调入地地方税协办理调入手续。申请人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向调入地地方税协提交申请表原件、会员证及身份证原件。调入地地方税协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在申请表“调入地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存档,并在申请人会员证的“会员转所登记”页或“备注”页做相应备注。 执业会员只能申请成为调入地地方税协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只能申请成为调入地地方税协的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地方税协在办理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工作时,办理时间应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个人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动,当年会费应交给原所在地方税协,调入地地方税协不再重复收费;当年未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可在调入地地方税协完成。 第十条 个人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或有一年(含一年)以上与所在地方税协失去联系,由其原所在地方税协提请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个人执业会员如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资格,所在地方税协应相应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在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变更事项后,应及时到所在地方税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团体会员如已在工商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地方税协应相应注销其团体会员资格,收回团体会员证。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根据会员入会申请表,分别填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基础资料汇总表,汇总表按《会员基础资料汇总表构建说明》建立。 凡属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其它会员变动情况,会员所在地方税协应及时对会员基础资料汇总表做出相应调整,实现对汇总表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期末数据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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