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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x0dx0ax0dx0a(1)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3)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4)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x0dx0ax0dx0a2.合伙税务师事务所。x0dx0ax0dx0a(1)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师证书》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2)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x0dx0ax0dx0a验资就是你把资金注入公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你确实出资。x0dx0a业务就是找大公司拉客户,让他们通过你们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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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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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编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