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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无所失得无所得
日期: 2012-07-10 转载于: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网 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C企业是B企业的子公司,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是否有涉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B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母公司A的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A、B企业均应对该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其股权用于捐赠应视同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企业取得B企业无偿转让的C企业股权,应按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遇见你愿伴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因此,如销售方不能按上述规定操作,则您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根据现行规定,原则上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
我姓邓却登不上你心中最高
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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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倾尽灵魂独舞
高志谦老师:会计学博士,业内著名会计考试辅导专家,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注税、注评考试辅导及相关考试命题研究工作,擅于奇思妙想,总结全面,常用生活化的语言和鲜活、幽默的例子使学员在捧腹大笑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迎刃而解。授课特点:幽默有趣、生动形象;总结全面、通俗易懂。陈楠老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内部审计师(CIA),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多次参加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以及改制上市项目的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基础。陈老师对新会计准则、新审计准则与实务、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和税收筹划方面均有深入的研究,授课风格细腻朴实,教学方法独特精湛,条理清晰、深入浅出,是一名不可多得的实力派青年专家。授课特点:思路清晰、精辟到位;重点突出、实务经验丰富。刘国峰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中国教育电视台(CETV—1)“东方名家”栏目主讲人,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主讲《会计》、《高级会计实务》等课程,并为全国各地多家知名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集团提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培训与咨询服务。刘老师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善于将理论与实务和生活常情相联系,使得整个授课过程生动活泼,妙趣横生;授课中对繁复知识点的梳理、总结,深受学员喜爱。授课特点:思路清晰、抽丝剥茧;总结凝练、幽默形象。赵玉宝老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会计师,企业会计实务培训老师,京城著名会计从业、职称考试辅导专家,曾多年参与职称考试阅卷工作,深谙会计考试重难点和学习技巧,将枯燥的理论生活化、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达到有效指导学员轻松通过考试的目标。授课特点:诙谐幽默、妙语连珠;通俗易懂、醍醐灌顶。
带泪水的吻带泪水的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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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大街又如何我爱就好
需区分具体情况:
一、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二、对于无偿赠与获取的不征税的股权再转让的,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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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