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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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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不二神话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税务师总人数已突破70000人。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针对性不一样,注税针对税务代理及税收筹划,注会主要针对审计,看似注会比注税吃香,其实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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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截止2005年考试结束,我国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为66849人。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考试科目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免试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形式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考试试卷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大类,其中《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主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格标准《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试卷满分为14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84分;《税务代理实务》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设在60分。成绩管理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报名时间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二)报名办法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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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是在中介机构从事税务咨询、代理等工作的人员,要是报考的话,应该是大专毕业,工作3年以上就可以了,要报考的话在每年的12月份当地人事部门报名。一共5科,三年内考完就行,如果没考完的话就会循环作废。
你我干净的不像话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第三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第四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编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三)死亡或失踪的。(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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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第四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五条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六条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第七条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第十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第十二条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三条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第十五条在考试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