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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城梦破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商誉不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此可见,由于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但是,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余生常欢喜
商誉不属无形资产,商誉本身不可辨认,只是支付对价超出对应的公允价格形成的。以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IAS)曾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并要求摊销。后引起较大争议,正式将其排除出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