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征收管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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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师的备考已经进入了强化阶段,大家不仅要学习知识,还要进行大量的习题练习,在备考学习的过程中,大家要重视点滴的积累,今天高顿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税务师《税法二》的印花税,再做一些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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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印花税的学习

一、概述

了解印花税的特点、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掌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二)掌握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三)掌握税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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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优惠

掌握减免税的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征收管理

(一)熟悉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二)了解印花税的税票

(三)熟悉纳税义务时间、期限和纳税地点

(四)了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

税务师《税法二》印花税的习题练习

单选题

1.某汽车修配厂与机械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价值2000万元测试设备合同,为购买此设备向工商银行签订借款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因市场变化,将购销合同作废,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1000万元。该厂共应缴纳印花税()元。

A、1500

B、6500

C、7000

D、7500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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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男是女别是兽是人是狗别没心

税务师的发展前景和优势

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你知道税务师的发展前景和优势如何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税务师的发展前景和优势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一脉相承

取消注册税务师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的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取消这一职业资格,更不是对整个注税行业的否定,而是顺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拓宽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注税行业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为注税行业发展创造新的契机,使注税行业发展进入腾飞阶段。这一举措充分显示了国务院通过改革减少就业创业门槛,释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的决心。根据90号文,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面向社会提供的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首先,税务师是涉税专业服务领域的国家级职业资格,必将获得市场及企业的认可;其次,虽然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取消降低了行业进入的门槛,但是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含金量却没有减少,税务师考试依旧需要通过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的五门考试科目,考试难度同样没有降低,而且原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成绩有效期可以在税务师考试开始后进行顺延。最后,税务师将承接注册税务师以往所从事的所有业务和注册税务师所遵守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随着税务师职业资格即将开始的考试,税务师会完成对注册税务师的承接和延续。可见,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是一脉相承的,广大高校学生、企业财务工作者以及税务机关干部要对税务师行业充满信心,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充满信心,税务师将是与注册税务师具有同等社会认可度的职业资格。

二、税务师的职能优势

税务师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师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挥着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一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也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师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管理,有严格的执业要求和道德规范,作为公正的第三方,秉持职业道德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以及征纳关系中,税务师有其固有的职能优势。

(一)有助于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目前,我国仍存在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税法遵从度低的情况,企业因税费种类多、计算复杂导致会计核算混乱,无形中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同时还存在纳税人自主避税的现象,面对数量庞大的纳税人群体,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有不小的工作量和困难,这就需要专业的社会化力量参与进行协助。税务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能力处理复杂的涉税事项,而且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内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后,要严格按照中税协发布的《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供诚信服务,保证企业诚信纳税。再者,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精英群体,通过开展涉税业务和系统讲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正确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协调征纳矛盾

随着纳税人纳税意识逐渐增强,纳税人越来越重视自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当征纳双方发生矛盾时,需要第三方来进行协调征纳矛盾,促进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税务师作为专业处理征纳矛盾的第三方,被赋予了可以加强税收征管,协调征纳矛盾的使命。此外,发挥税务师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避免权力寻租事件的发生,为税务机关减轻征管压力,转移税收管理风险。作为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成本,也需要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作为保证。将税务师纳入到税收征管体制的组成中,对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实现阳光税收以及构建税务机关精简、高效的执法体系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对征纳双方具有双向监督作用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都是居于税款征收、管理和检查权利关系的主导地位,税务师参与到这种征收、管理、检查工作中,有效地发挥了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监督作用,进而平衡了征纳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税务师对征纳双方都有监督作用,首先,在税务机关方面,税务师依托自身的税收专业技能,可以察觉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行使监督权来防止税务机关在某些税收项目上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在纳税人方面,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可以时刻监督并保证纳税行为的合法性,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师的`监督职能优势,促使税务机关、税务师、纳税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的形成,同时也促进了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

三、税务师的行业优势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行,税务师行业作为专门研究税收政策、税收理论、业务处理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在此机遇中,税务师有着较为明显的行业优势。

(一)深化税制改革为税务师提供更大的服务空间

《中央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到,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以及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美国有亿人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占总人口的13,其中的90%以上是由税务代理来提供涉税服务,由此推算,当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原来的代扣代缴的6000万纳税人及12万元以上自主申报的400多万纳税人的规模将有巨大的增幅,保守估计,将有4亿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发达国家相比,随着我国的税制改革的深入,税务师行业将迎来一个空前的发展期,涉税专业服务空间将与日俱增。

(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化服务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优势明显

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自由竞争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而且可以为市场带来活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市场竞争中,税务师群体所提供的服务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其不同于其他的办税机构,兼容很多领域的业务,税务师专注于办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将涉税业务进行细致地分类并提供向对应的涉税服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税务师行业相较于其他兼办涉税业务的服务机构,有更加高端的涉税业务服务项目,较突出的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对涉税服务人员的素质有非常高的要求。税务师行业依靠自身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高端业务的掌控,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将领先于其他办税服务机构。

(三)征管改革促使注税行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补充

税制改革的深化必然伴随着征管体制的改革,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征管改革势在必行。全国税务系统的税管员共万名,人均管户130户,广东人均管户近1000户,东莞市人均管户突破3000户,浙江金华已达8000户,再加上我国的纳税人每年以近10%的速度递增,税务干部却以的速度增长,此消彼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管难度将与日俱增。截至2014年底,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已有从业人员120714人,其中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有40776人,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强有力的补充。随着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与完善,税务师的专业优势将被得到充分发挥,这为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四、税务师的未来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了20多年的风雨历程,随着经验的积累与业务体系的构建,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税务师与注册税务师一脉相承,选择参加税务师的资格考试,将为发挥涉税服务效应体现自身价值创造更好就业机会奠定良好基础。

(一)税务师专业服务能力强

涉税专业服务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活动,对专业知识和执业水平的要求很高。税务师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服务实践经验,而且在一些高端业务如税收筹划,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甚至结合当下税制改革的进程,能够深刻理解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师不仅要依据税收法规以及民事代理法规进行各种涉税服务,还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协会规定的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因此,税务师具有较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同时也为纳税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保证。

(二)税务师风险控制力强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相对于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在税制设计方面仍存在不足和漏洞,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纳税人自主逃税的意愿强烈,有碍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会为涉税服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带来风险,除此之外,企业涉税业务本身也会因各种问题产生风险,此时,税务师的优势体现在对涉税业务风险的预判及控制能力上。税务师具有全面的个人知识结构和准确的职业判断力,再加上其多从事知识含量较高的涉税业务,随着经验的逐渐积累,锻造了税务师优秀的主观意识及丰富的实践阅历。当税务师进行涉税服务时,会充分利用自身经验准确预判风险的可能性及产生范围,有针对性地规避防范风险的发生,同时在风险发生时,税务师也能够凭借丰富的阅历来合理控制风险的进一步恶化,最终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税务师就业前景良好

税务师职业资格是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对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标准,是从事涉税工作的优势条件。随着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的放开,为广大高校学生、企业财务工作者以及税务机关干部带来了福音,通过考取税务师资格,更好地设计职业规划、提升自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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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管理

1.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2.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规定计算分摊和缴纳。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个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一)相关概念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境外中资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条件(P146新增)和需要提供的资料(P146)。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三)税务登记管理

(四)账簿凭证管理

(五)申报征收管理

(六)特定事项管理:注意教材中时间的规定。

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1.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1.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略)

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按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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