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税务师实务

良心良心凉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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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一直对我炫耀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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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楠老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际内部审计师。授课重点突出、细腻朴实、干脆利落,教学方法独特精湛,条理清晰、深入浅出,是一名不可多得的实力派辅导专家。

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凡符合国民教育学历要求,符合报名条件,都是可以报考的,包括教育部认可自考、夜大、电大、成人教育等学历。*鉴于学校办学的特殊性,目前党校的毕业证书只认省级党校的,地方级党校因无学历教育办学资质不予认可。 *双学历视同研究生学历。*军校的学历不分专业,本科就可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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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美梦亦搁浅

在税务师的五个科目中,《涉税服务实务》是众多考生认为最难的科目,每天积累一点点,学习更多的知识,今天,高顿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消费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及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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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消费纳税义务人的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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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消费纳税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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