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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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奶瓶去私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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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顿研究院:税务筹划重在事前规划和整体税负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对于追求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所在。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和税务机关有可能因为一些问题形成各种争论。如何解决这些争论,也是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企业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务筹划目前在中国还算是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学习和推行的初级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如何通过税收筹划,进而合理、合法、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资本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生机,还不是特别明确。甚至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只有一些具有实力的跨国企业设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筹划工作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也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税务筹划的误解对企业而言,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如果想要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了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了偷逃税或者避税的做法,并认为这就是税务筹划,把合理的纳税筹划理解为逃税和避税。但这种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其次,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纳税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时,才想起向注册税务师咨询进行纳税筹划,再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税的途径。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纳税筹划。另外,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纳税最少就好。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多缴纳税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纳税筹划方案还是可取的。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一定是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的。应该从经营角度,看这个经营方式是否适合公司本身的发展,再从税的角度看这样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业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就不是单纯为筹划而筹划。因此从税的角度来说,我们不单纯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从整个集团去看,有些策略也许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不划算的,但是从集团的角度来讲是有益处的。以前企业都比较注重纳税申报,看重筹划。但是现在是要在做交易和决定之前做筹划,因为当决定下了,合同签了,再去做筹划的时候,很多事实已经不能更改了,可能会造成公司多付税等情况的发生。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也意识到,在做税务筹划和框架之前,应该让税务部门也参与进来,和他们及时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浪费。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陆陆续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去了解税务方面的政策知识,站在宏观的角度为企业管控税务的风险,从整体大局出发,真正做到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此时,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另外,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当然税收优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在税收筹划中,税务人员与公司其他部门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筹划是否顺利进行。税务人员应该多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进行沟通,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员,多做拓展,不能等到最后出现问题再去解决,因为在绝大数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能够做的就是把影响降低。但是如果能早一点和税务部门的人沟通,早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就可以完完全全避免风险了。比如说一个公司想要购买一个企业,但是应该以何种方式购买,购买后以何种方式和模式经营,都是公司在购买前需要考虑的。这久需要财务人员尽早和公司内部的税务部门沟通,把收购前的所有事项安排好,比如收购这个企业有没有风险,如何解决等等。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则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跟税务机关讲清楚的。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所以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尽量早一些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且把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以及做法告诉税务机关,而且也不会因为和税务机关一点点的争执而去做很过分的税务筹划。一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企业触犯了,就应该规规矩矩的补税。但如果是企业和税局对税法理解有争议的,那么企业应该准备好足够的资料支持,去跟税局解释自己当初为什么要做那样的决定。把背后的动机告诉税法机关。这样的做法是税务机关比较喜欢的。因为现在不同于以前,税务局的官员都很尽职尽责,越来越注重税务的风险管理,他们现在更需要企业提供技术上和数据上的支持,供他们去做决定。对于在不同地区有子公司的企业来说,他们的税务总监应该注意这样一种情况。也许在和一个地方的税局沟通的时候,会得到一个很好的处理结果。但若用同一种方式去和另外一个税局沟通,就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这个税局同意以前税局的看法,但是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新的税局会和之前的税局沟通,然后把之前同意的推翻掉。所以,税务经理应该衡量一下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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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出那种感觉道不尽那份思念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21世纪,企业不会开源节流就等于起跑线上输了竞争对手一半,现在很多的企业都开始学会系统化的税务筹划,合理合规把自身税负降低,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投入发展。那么该怎么筹划呢,税务筹划时又该注意哪些点呢?

一、合理合法

各个行业都有自身的一些切合自身的小方法可以节省税负,而且也都是符合规矩的,但是这些方式太过繁复且节税力度比较小。现在比较流行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进行税务筹划。

二、事先计划

业务结束后感觉纳税负担很重,想办法在应税发生后节约纳税一定是违法行为。企业必须自上而下地优化自身框架,在业务开展前尽早进行规划,降低了规划难度,操作性也更高。

三、框架的调整

每个企业都有适合自身的一套税筹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业务分析、商业模式、纳税状况等,提出契合可行的操作方式。

每天都在说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那么有哪些政策是可以运用的呢?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1 .在地方政府园区设立的话,还能享受核定,核定后只需缴纳增值税、个税、附加税加起来综合税负率以内,节税80%以上即可完税。一家个独一年开票只能在500万以内,超过可设立多家来解决(缺成本票、所得税分红税个税高问题优选此政策)

2 .核定征收对成本权证要求不严格。

3 .虽然是企业的性质,但是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发行专用票。

4 .没有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税。

5 .银行开户无需法人到场,全程园区代办。

6 .办理个独以服务行业为主。

二、自然人代开政策

1 .对个税核定征收%,不参与汇算清缴不影响工资薪金;

2 .增值税和附加税分别为1%和%,综合税率为%;

3.定额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无需清算缴纳,当天开票,当天邮寄,并附纳税证明;

4.代开也不需要自己到场,提供身份信息并在电子税务登记即可;

5.可开票品目广泛,建材、商贸、工程、现代服务等均可发行;

6 .需要做到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年限额开5000万以内,解决成本票普票优选。

三、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现在有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总部经济招商,企业不用实体入驻,只需通过线上入驻的方式到园区纳税,并享受园区的返税政策,像重庆、江苏等国家一级园区,返税政策发展十余年,相当稳定,当月纳税,次月当地财政局返还到账,最高可返还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此政策是各地方政府最为支持和推广的,吸引全国各地企业来享受园区政策。

小结:企业在享受政策或者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仅仅只看自身利益,还得兼顾做好三流一致、业务真实,方可保障自身长足发展,切勿妄图和税务稽查躲猫猫,节税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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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我没心没肺让你活的很累

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知识点,不管是否已经学习过,都要好好复习一遍哦。相信你们一定会马到成功的~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贿赂;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扩展阅读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4] :《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 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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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弄掉了我都不敢捡

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1.外币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1)设置外币账户

在核算中涉及的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属于非外币账户。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设置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

(2)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①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②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③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3)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分别进行处理。

①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②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2.外币兑换业务

外币兑换业务,包括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向银行结汇、购汇以及用一种外币向银行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等。

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

企业把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买入价将人民币兑付给企业。企业做如下处理:

3.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资金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4.外币投入资本

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5.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企业发生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时,应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对所有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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