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在外院行医

幕落缘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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掬起一捧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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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行医应受处罚:对于行医人员超出其注册执业地点行医的,要结合行医人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无牟利目的,如前所述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实践当中出现的名医、专家被邀请到异地进行坐诊等,一般情况下,邀请单位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疗资格的单位,所以被邀请人应当视同为该医疗单位的医疗人员。然而,如果被邀请的人到没有医疗资格的机构坐诊,等同于该机构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必然是由于医疗设备简陋、短缺,卫生条件差等造成的,行医人主观上如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在此种情况下造成就医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自然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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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注心血

法律分析:执业医师不在执业地行医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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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时过

《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9条辨别明白了与行医有关的法律责任内容。从触及的内容来看,我们以为,第37条所规则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许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由于这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执业活动中”,阐明行政法规确定的这类人员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因而,是指已获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该条文内容主要明白了关于守法执业的法律责任难题。据此,关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的行政守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域行医、在未经答应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到非注册答应的医疗机构行医等。由于此类行为主体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而在形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状况下,不能以合法行医罪论处,只能依据实践状况,以过失致人轻伤(死亡)罪、医疗事故罪等追查刑事责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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