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昃序
对于您是否需要答辩由您申报材料的评审单位确定。所以要对你单位评审高级职称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都要掌握等等。58期刊网是一个值得你来参考的网站。卫生系统副高职称论文要求:一,需要论文两篇,一篇是国家期刊发表的,另一篇是省期刊发表的,临床个案不算。二,医学英语考试要及格。三,计算机考试要合格。四,本年度院,局先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不同地区,在细节上可能不同在评审副高是的发表论文中,选择一篇主答辩论文,在答辩时,用15分钟进行陈述,然后有评审老师就论文进行提问。根据你的回答给予打分,评审老师一般是5--7名。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还望采纳。
最后的魔法少女
2021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答辩评审工作于10月18至11月5日分别在北京蓝调庄园及人力资源中心两地顺利实施完成。本年度共有近4500余人参加答辩评审,其中参加过抗疫一线工作的参评人员近500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及北京散发疫情的影响,给本年度的高职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力资源中心在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的坚强领导下和市疾控、急救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制订了详细的评审工作防疫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认真学习和落实上级关心关爱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的相关政策,并根据疫情防控的形势及时更新防疫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流程,紧急启用远程视频答辩,服务于11名因散发疫情小区封闭无法到场的答辩人员。评审工作得到评委和答辩人员的一致好评。本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最终结果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发布。【来源:北京市卫健委_基层动态】
月牙萝莉
2021年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申报副主任或主任医师资格者,须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申报副主任或主任护师资格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2、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3、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内。4、申报年度内发生严重有违医德、学术道德等行为。5、在满足年限要求的任职年限内考核不合格者。学历、任职资格及年限要求。(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受聘担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7年。(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担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6年。(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受聘担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4年。(4)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受聘担任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年。(5)取得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并实习期满,可直接申报。(6)研究系列申报者,除满足上述年限要求外,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论文要求。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者须提交1篇任期内在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2篇署名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须在代表作列表(附件1)中选择并提供本人在任期内1—5个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作
欲行十里
你所提及的问题,目前在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它涉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很难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做一回答。 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从中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学校时所读的专业和学历,只是参加“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考核资格的条件,既不是确定其从事专业的惟一依据,也不是执业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二是关于技术职务职称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技术职称与执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有些毕业较早、已经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不论其由于何种原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或没有依法注册执业,不论其职称高低,均是非法执业行为。 三是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助产人员只要依法取得了“母婴保健(助产)技术合格证”,就是具有了合法的独立从业资格,其执业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