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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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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善意取得 ,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一)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二)先占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须为无主物; 2 、须为动产; 3 、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三)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四)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五)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六)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财产(包括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七)国家强制取得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过程无关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而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如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八)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部分国家的民法将时效取得确立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但我国民法对时效取得未作规定。二、如何理解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三、 物权的保护 方式是什么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 1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 损害赔偿 。 3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 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 、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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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如下方式:
1、劳动生产。
2、公法方式包括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他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