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药师

萌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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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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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三)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五)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六)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八)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九)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或者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药品调配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当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配发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和执业药师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各种药学情报资料,向医护人员和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参与临床工作,并提出合理用药建议。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医疗机构从与其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统称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或者采购首次购进的药品(简称首营品种)和进口药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二)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  (三)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有效期超过3年的,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  药库、药房(药柜)应当与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并相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和冷冻保管设备;  (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四)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五)避光、通风设备;  (六)使用中药饮片所需的有关设备;  (七)其他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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踮着脚吻你唇

近日,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管理制度”内容中提到:根据各方意见,今年6月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我国执业药师和医疗机构药师的统一管理,有关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论证中。也就是说,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统一管理,已经不远!如何合并?分类——“合并”此前,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主要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办法,也就是说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管,注册在社会药店以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由药监部门进行监管。那么未来如果合并统一管理,监管部门究竟是卫生系统还是药监系统呢?业内猜测很有可能有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监管。统一管理后对执业药师有什么影响?首先当然算利好执业药师。我们知道,不论在社会地位还是收入方面,医院药师要略好于执业药师。执业药师目前在卫生体系内尚不被认可,多数理由是执业药师群体的专业背景比较混乱,除了医学、药学人员外,其它非医疗卫生人员也混迹其间。那么,身份多元的执业药师群体和医院药师合并后,又可能会有哪些影响呢?收入会提高吗?一方面,我们猜测:两者合并后,可能会提高执业药师考试门槛,强化管理。事实上,执业药师的考试门槛也确实在逐年提高,有考试需求的执业药师不妨早一些报考。另一方面,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后,执业药师群体目前又抱有怎样的期待呢?如果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合并,本质上是对药学人员价值提升的一种肯定。执业药师相应的社会地位会有一定提高,会得到百姓认可。药师队伍现状:谈到药师队伍管理最大的弊端:小编认为存在的问题是管理部门不一致,虽然政策是好的,社会药师可以在医疗机构工作,但是医疗机构认可度还是偏低。主要原因为管理部门不同,管理机制不一样。但目前部分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已经开始慢慢认可执业药师,可能与执业药师考试标准等一系列变动有关。而谈到收入方面,相对来说医院药师一般略好于执业药师。目前来说,执业药师的收入比普通店员略高,但绩效方面主要来源于药品销量,而卖药虽然可以发挥专业知识,但多数发挥有限。加之部分执业药师虽然持有执业药师证,但是都是报学习班,苦学出来的,虽然会课本知识,但是不会实际运用。理论和实现的脱轨,也导致执业药师社会认可度不高。但是近年来国家一再提高执业药师的学历门槛和专业门槛,这也就缩小了和医院药师的差距,合并也是指日可待的。但是即使合并也会存在一段时间的过渡,工资、考核也会有一定的变化。同时让执业医师也有了“归属感”。期待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早一点合并管理,队伍发展更加科学有序!所以在这里彭彭老师真的建议大家能报考执业药师的,一定要尽快报考,机会不等人,时机也不等人,现在考取将来肯定是会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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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得起放不下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 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 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 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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