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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吻我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使用假学历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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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非法行医可能会对患者带来各种隐藏的危险和损失,所以打击非法行医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打击非法行医总结1 为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打击各种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连云港市《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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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制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不知不觉,我们后知后觉,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是时候仔细的写一份工作总结了。我们该怎么去写工作总结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医院法制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院法制工作总结1 为了推进和谐卫生建设,大力开展党的关于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湖北建设的学习宣传,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以传播法律知识为基础,宣传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引导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方向。我院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组织,于20xx年12月4日在我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1、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答题活动,医院各科室积极配合,全院337名女职工参加了此项活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一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综合性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把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分发到各临床科室,科室以集中答题的方式开展竞赛活动。并作为职工任职、考核、定级、晋升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活动的开展,广大女职工们对自己的劳动权益有了更具体的了解,增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和能力,提升自我法律保护意识,进一步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在医院营造了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和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氛围。 2、悬挂全国法制宣传日标题,“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医院外网发帖《执业医师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文书。20名青年志愿者于门诊大厅发放法制宣传资料300余份,通过活动的开展,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使广大群众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具体的了解,增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广大公民自我法律保护意识,进一步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了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意识。 医院法制工作总结2 为使“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日活动取得实效,我局高度重视活动开展情况,依据“xx县20xx年“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城区宣传方案”要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召开专项工作动员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活动的主要内容,布置了具体的宣传工作。 (一)在机关大门口悬挂了主题宣传横幅。 (二)组织卫生监督员搞好法制宣传工作。12月4日,通过设立展台、分发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现场为群众解答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等热点问题。现场县委、政法委书记涂自胜、县宣传部长朱健等走到卫生局展台咨询时,卫生监督员现场解答了外出入驻宾馆时注意哪些事项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受到领导的好评。本次活动展出法律法规宣传板报2块,共发放有关职业病、传染病以及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问题的宣传资料500余份,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40人次。 通过本次宣传日活动,特别是今年是x个“国家宪法日”,使人们对国家当前提出的以宪治国,以法治国的理念,有了更加深入了解,宣传活动开展,使《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了有效普及,广大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让人们充分感受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医院法制工作总结3 20xx年,我院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布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小结如下: 一、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4”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指导思想是:开展“4”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院医务人员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与依法执业、和谐社会建设以及与职业道德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行医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步骤和内容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我院历来重视对干部职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院具体活动内容有: 1、建立了组织,加强了领导。为了抓好这次法制宣传活动,医院“六五”普法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由分管领导牵头,小组成员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确保了法制宣传日活动落到实处。 2、医院开展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要求各科室结合自身科室特点,重温一年来法律学习要点。门诊部组织了《处方管理办法》的温习;护理部组织学习了《护士条例》;医务处结合医疗质量年活动加强了对《侵权法》的再次学习,并进行了考试。 3、在医院门诊大厅前悬挂普法主题横幅,大屏幕上进行了法制标语的宣传。 4、医院组织人员在院内和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咨询,发放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2600余人次,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5、医院在院内举办了由全院职工参加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1次。 三、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深入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制精神”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干部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的进程,为构建和谐医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医院法制工作总结4 20XX年12月4日是第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根据区普治办《关于开展20xx年“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紧紧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主题,深入扎实开展了法制宣传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为使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指导思想,确定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二、精心组织,开展活动 12月4日,通过设立展台、分发资料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现场为群众解答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等热点问题。本次活动展出法律法规宣传板报2块,共发放有关职业病、传染病以及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问题的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接受广大群众咨询100人次。 通过本次宣传日活动,《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得到了有效普及,广大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让人们充分感受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卫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